
【經】 failure to take delivery
not
pick up goods
【經】 take delivery of goods
“未提貨”是一個國際貿易與物流領域常用術語,指買方或收件人在合同約定或法定期限内未完成貨物提取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09條,收貨方應在約定時間内提取貨物,否則需承擔倉儲費用及貨物毀損風險。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CCPIT)将其定義為跨境交易中買方未履行貨物接收義務的狀态,常導緻滞港費、貨物拍賣等法律後果。
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框架下,該行為可能觸發DAP(目的地交貨)或DPU(卸貨地交貨)條款中的違約條款。世界海關組織(WCO)數據顯示,全球港口每年約3%的集裝箱因未提貨轉入海關監管倉處理。中國海關總署2024年修訂的《進出口貨物處置辦法》明确規定,超期90日未提貨的進口貨物将依法拍賣,所得款項優先抵扣關稅及倉儲費用。
"未提貨"指在合同約定的提貨期限内,買方未按約定時間提取貨物的行為。該術語常見于貿易、物流及電商領域,具體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法律層面
指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明确約定提貨時間後,買方未履行提貨義務的行為。例如:貨物到港後30天内未提取即構成違約。
英文對應
官方翻譯為"failure to take delivery",常見于國際貿易合同條款。
合同約定優先
若合同明确約定違約金條款(如每日按貨值0.5%計費),賣方可直接主張賠償。
無明确約定時
可依據《民法典》第509條要求賠償實際損失,包括倉儲費、貨物損耗等。
|| 賣方操作步驟 ||
建議企業籤訂合同時明确約定提貨期限、違約金計算方式及争議解決條款,以降低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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