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undigested securities
not
work off
negotiable securities; paper
【經】 document; documents; instrument; paper; securities
在漢英詞典的語境下,"未售出的證券"指在發行或交易過程中未被投資者成功認購或購買的金融資産,通常對應英文術語"unsold securities"。這一概念在資本市場中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發行市場定義
指企業或政府通過首次公開發行(IPO)、債券發行等渠道向市場投放,但未能被全部認購的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根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官方定義,未售出證券反映了市場供需失衡或定價策略偏差。
二級市場場景
在證券交易所中,未售出證券可能指做市商持有的未成交訂單,或機構投資者未能完成大宗交易的剩餘持倉。這類證券通常涉及流動性風險,需符合金融業監管局(FINRA)的交易報告規則。
法律屬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五條,未售出證券在發行失敗的情形下,發行人需按承銷協議退還認購資金。該條款與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中"未配售股份"的監管框架具有相似性。
會計處理标準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 9)要求發行人将未售出證券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産",其公允價值變動需在資産負債表中單獨列示。該處理方法已在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中實現等效轉化。
“未售出的證券”指在證券發行過程中,經過承銷期後仍未成功賣給投資者的剩餘證券。其具體含義需結合承銷方式來理解:
證券包銷(如股票、債券發行)
在包銷模式下,承銷商(如證券公司)需自行購買全部或部分發行證券,承銷期結束後未售出的證券由承銷商持有,所有權歸其所有。例如,若某公司發行1億股股票,承銷商承諾包銷但僅售出8000萬股,則剩餘2000萬股由承銷商承擔。
證券代銷
代銷模式下,承銷商僅代理銷售證券,承銷期結束後需将所有未售出的證券退還給發行人,不承擔持有風險。例如,若某債券代銷發行1億元,僅售出6000萬元,剩餘4000萬元債券需返還給發行企業。
補充說明
證券是代表財産權或債權的憑證(如股票、債券),其發行通常需通過承銷商完成。選擇包銷或代銷會影響發行人融資效率、承銷商風險及未售出證券的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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