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examined
not
after; by; classics; scripture; constant; endure; manage; deal in
pass through; regular
【醫】 per-; trans-
ask about; cross-question; inquest; interrogate
【法】 arraignment; inquisition; interrogation; interrogatory; query
questioning
attestor; voucher; witness
【經】 witness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未經訊問的證人"指未接受司法機關正式詢問程式的案件知情人。該概念包含三重法律内涵:
程式要件
指證人未經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2條規定的法定詢問程式,包括未籤署證人權利義務告知書、未接受控辯雙方交叉詢問等。中國司法實踐中,這類證言可能因程式瑕疵被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7條排除。
證據效力
根據北京大學法學院陳瑞華教授在《證據法學》中的論述,未經質證的證人證言可能違反直接言詞原則,其證明力将受到實質性削弱。英美法系稱為"unsworn testimony",依據《聯邦證據規則》第603條同樣要求證人宣誓或鄭重聲明。
語言學維度
《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對應術語"unexamined witness"定義為未接受法庭正式詢問程式(包括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的潛在證人。該術語強調證人陳述尚未經過法律過濾機制檢驗。
在跨境法律文書中,該概念常對應"witness not subjected to examination",特指未依《海牙取證公約》完成域外取證程式的證人。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2023年發布的《跨境證據規則白皮書》指出,這類證據的采信需符合雙重合規要求。
“未經訊問的證人”是法律程式中的一個概念,指雖然知曉案件事實,但尚未被司法機關(如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正式詢問或傳喚作證的潛在證人。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方面分析:
“證人”的法律要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證人需滿足以下條件:
“未經訊問”的界定
指尚未接受司法機關的正式詢問或傳喚,但具備作證資格的人。這類證人可能掌握關鍵信息,但因程式未推進或未被發現,其證言未被記錄()。
法律地位
權利與義務
對比項 | 未經訊問的證人 | 已訊問的證人 |
---|---|---|
司法程式參與度 | 尚未介入 | 已接受詢問或出庭作證 |
證言效力 | 未被記錄,需後續确認 | 已形成書面或口頭證據 |
法律風險 | 可能因拒絕傳喚被追責 | 若作僞證需承擔直接責任 |
若需進一步了解證人出庭流程或僞證責任,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62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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