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breach of trust
disobey; act against; go against; run against; infract; infringe; offend
transgress; violate
【計】 infringement
【經】 breach; non-observance; violate
affiance; confide; entrust with; trust
【經】 accredit; trust
違反信托(breach of trust)是法律術語,指受托人未履行其法定或約定義務,損害信托財産或受益人利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25條,受托人應“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若違背該原則即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違反信托。
從英美法系視角,英國《受托人法2000》(Trustee Act 2000)第1條強調受托人需以“合理謹慎标準”管理信托資産,違反該義務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美國《統一信托法典》(Uniform Trust Code)第105條進一步明确,受托人若濫用裁量權或隱瞞信托收益,可能面臨刑事追責。
典型行為包括:挪用信托資金(如未按約定分配收益)、未履行勤勉義務(如投資決策失當)以及利益沖突交易(如受托人将信托財産用于個人關聯項目)。國際司法實踐中,此類行為通常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即無論主觀過錯均需擔責(英國判例_Re_Hastings-Bass_rule)。
救濟措施包含:受益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履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49條)、要求恢複信托財産原狀(美國《統一信托法典》第1002條)或主張損害賠償(英國《受托人法2000》第31條)。
違反信托是指受托人未按照信托文件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其職責,違背委托人設立信托的目的或受益人利益的行為。具體解釋如下:
受托人在信托關系中負有忠實義務、謹慎管理義務和分别管理義務。當其實施以下行為時構成違反信托:
責任類型 | 法律後果 | 法律依據 |
---|---|---|
民事責任 | 賠償損失、恢複原狀(《信托法》第37條) | 過錯責任為主,分别管理義務適用無過錯責任 |
刑事責任 | 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 | 最高可處5倍違法所得罰款 |
行政責任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暫停業務資格 | 最低罰款10萬元起 |
委托人/受益人可自知道違法事由起1年内,通過以下方式維權:
對于專業受托機構(如信托公司),法律要求更高的注意義務标準,違反技術性管理義務即可能擔責,體現金融監管的嚴格性。
法律依據:《信托法》第二條确立的信托本質屬性,是判斷行為是否違規的基礎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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