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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管轄權的延訴抗辯英文解釋翻譯、違反管轄權的延訴抗辯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dilatory plea to the jurisdiction

分詞翻譯:

違反的英語翻譯:

disobey; act against; go against; run against; infract; infringe; offend
transgress; violate
【計】 infringement
【經】 breach; non-observance; violate

管轄權的英語翻譯:

jurisdiction
【經】 competence

延訴抗辯的英語翻譯:

【法】 dilatory defense

專業解析

違反管轄權的延訴抗辯(Dilatory Plea Based on Lack of Jurisdiction)

指訴訟中被告主張受理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要求駁回起訴或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程式性抗辯。其核心在于質疑法院審理案件的權限基礎,屬于延訴抗辯(Dilatory Plea)的一種,旨在通過程式異議阻卻實體審理的進行。


一、術語構成與法律内涵

  1. 違反管轄權(Lack of Jurisdiction)

    指法院對特定案件無審判權,包括:

    • 屬事管轄權(Subject-Matter Jurisdiction):法院無權審理該類糾紛(如家事法院受理專利糾紛);
    • 屬地管轄權(Territorial Jurisdiction):案件不在該法院地理管轄範圍内(如合同履行地不在受理法院轄區);
    • 屬人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法院對被告無司法管轄權(如被告不在該國居住且未接受傳票)。
  2. 延訴抗辯(Dilatory Plea)

    指以程式瑕疵為由請求暫緩或終止實體審理的抗辯,區别于直接否認實體權利的"絕對抗辯"。其特點包括:

    • 需在答辯階段提出,逾期視為放棄(《民事訴訟法》第127條);
    • 成立時導緻訴訟程式中止,不涉及實體責任認定。

二、法律依據與適用場景

  1. 國内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法院審查成立後裁定移送管轄。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2. 英美法系對應概念

    在普通法中稱為"Motion to Dismiss for Lack of Jurisdiction"(因缺乏管轄權駁回動議),屬"特别出庭(Special Appearance)"的核心主張,避免因應訴而默認接受管轄。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Dilatory Plea"條目


三、抗辯程式與法律效果

  1. 提出程式

    • 被告在法定期間(通常15-30日)提交書面管轄權異議申請;
    • 需具體說明管轄錯誤的法律依據及事實(如約定仲裁條款、專屬管轄規定)。
  2. 審查結果

    結果類型 法律效果
    異議成立 裁定移送有管轄權法院或駁回起訴
    異議不成立 駁回異議,訴訟程式繼續進行
    逾期未提出 視為接受管轄,喪失異議權

四、與其他抗辯的區别


五、權威文獻參考

  1. 《元照英美法詞典》

    定義"延訴抗辯(Dilatory Plea)"為"拖延訴訟程式的抗辯,包括對管轄權的異議"。

    來源:薛波主編《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

  2.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Lack of Jurisdiction"指"法院無憲法或制定法授權的審判權限,所作判決可被宣告無效"。

    來源:Thomson Reuters,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ition

網絡擴展解釋

“違反管轄權的延訴抗辯”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針對法院管轄權問題提出的程式性抗辯,旨在阻止法院對案件實體問題的審理。具體解釋如下:

  1. 定義與性質
    延訴抗辯屬于程式性抗辯,核心是質疑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根據,延訴抗辯會“妨礙法院審理案件之實體問題”,可能導緻法院駁回起訴或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其他法院。若法院确實違反管轄權規定(如級别管轄、專屬管轄),當事人可主張此類抗辯。

  2. 法律依據與適用情形

    • 依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及中國相關法律,管轄權異議需在應訴階段提出()。
    • 常見情形包括:法院地域管轄錯誤、違反專屬管轄(如不動産糾紛專屬不動産所在地法院)、級别管轄錯誤(如基層法院審理本應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等()。
  3. 法律後果

    • 若抗辯成立,法院需裁定移送或駁回起訴;
    • 若當事人未及時提出且已應訴答辯,則視為接受管轄(但專屬管轄和級别管轄除外)()。

示例:甲在A地法院起訴乙,但根據專屬管轄規定,案件應由B地法院管轄。乙提出“違反管轄權的延訴抗辯”,A地法院審查後需将案件移送至B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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