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latory plea to the jurisdiction
違反管轄權的延訴抗辯(Dilatory Plea Based on Lack of Jurisdiction)
指訴訟中被告主張受理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要求駁回起訴或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程式性抗辯。其核心在于質疑法院審理案件的權限基礎,屬于延訴抗辯(Dilatory Plea)的一種,旨在通過程式異議阻卻實體審理的進行。
違反管轄權(Lack of Jurisdiction)
指法院對特定案件無審判權,包括:
延訴抗辯(Dilatory Plea)
指以程式瑕疵為由請求暫緩或終止實體審理的抗辯,區别于直接否認實體權利的"絕對抗辯"。其特點包括:
國内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法院審查成立後裁定移送管轄。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英美法系對應概念
在普通法中稱為"Motion to Dismiss for Lack of Jurisdiction"(因缺乏管轄權駁回動議),屬"特别出庭(Special Appearance)"的核心主張,避免因應訴而默認接受管轄。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Dilatory Plea"條目
提出程式
審查結果
結果類型 | 法律效果 |
---|---|
異議成立 | 裁定移送有管轄權法院或駁回起訴 |
異議不成立 | 駁回異議,訴訟程式繼續進行 |
逾期未提出 | 視為接受管轄,喪失異議權 |
管轄權異議基于法院無審判權,而仲裁抗辯主張争議應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法》第5條)。
時效抗辯屬實體抗辯,管轄權異議屬程式抗辯,二者可同時提出但審查順序優先程式問題。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
《元照英美法詞典》
定義"延訴抗辯(Dilatory Plea)"為"拖延訴訟程式的抗辯,包括對管轄權的異議"。
來源:薛波主編《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Lack of Jurisdiction"指"法院無憲法或制定法授權的審判權限,所作判決可被宣告無效"。
來源:Thomson Reuters,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ition
“違反管轄權的延訴抗辯”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針對法院管轄權問題提出的程式性抗辯,旨在阻止法院對案件實體問題的審理。具體解釋如下:
定義與性質
延訴抗辯屬于程式性抗辯,核心是質疑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根據,延訴抗辯會“妨礙法院審理案件之實體問題”,可能導緻法院駁回起訴或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其他法院。若法院确實違反管轄權規定(如級别管轄、專屬管轄),當事人可主張此類抗辯。
法律依據與適用情形
法律後果
示例:甲在A地法院起訴乙,但根據專屬管轄規定,案件應由B地法院管轄。乙提出“違反管轄權的延訴抗辯”,A地法院審查後需将案件移送至B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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