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bsolute disability; total disability; total incapacity
完全無行為能力(Total Incapacity)的漢英法律釋義
在英美法系中,完全無行為能力(Total Incapacity) 指自然人因年齡、精神障礙或認知缺陷等原因,在法律上完全喪失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其核心特征為:
中國法:
《民法典》第21條界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
其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全國人大官網,2021年生效)。
英美法:
依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Incapacity"指缺乏法定資格行使權利,完全無行為能力(Total Incapacity) 的判定需經司法程式确認(如法院指定監護人)。
權威參考來源
根據中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解釋,“完全無行為能力”指自然人因年齡或精神健康狀态,完全不能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具體如下:
年齡因素
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無論智力或身體狀态如何,均被推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注:2017年《民法總則》将年齡标準從10周歲下調至8周歲,、7提到的“不滿十周歲”已廢止。)
精神或認知障礙
包括兩類人群:
以上内容綜合《民法典》條款及司法實踐,具體個案需結合法定鑒定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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