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oreign judgements
foreign country
judge; sentence; adjudge; adjudicate; court decision; decree; doom; ruling
verdict
【經】 adjudication; findings
在法律語境中,“外國判決”(Foreign Judgment)指由非本國司法機構依據其法律程式作出的生效司法裁決,其效力通常限于判決作出國境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81-283條,此類判決需經中國法院承認程式後方可執行,核心審查标準包括國際條約義務、司法互惠原則及不違反中國公共秩序。
國際私法領域對此有權威界定,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選擇法院協議公約》将“外國判決”明确定義為“公約締約國法院根據管轄權規則作出的民商事判決”。中國司法部涉外司法協助條約庫顯示,截至2025年我國已與39個國家建立民商事判決互認機制,具體國家名單可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庫查詢。
在司法實踐中,外國判決的承認涉及雙重審查:既需驗證原判決國法院的合格管轄權,也需确認被告已獲得充分答辯機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24)民轄終字第15號裁定書,未通過外交途徑送達訴訟文書的美國離婚判決即因程式瑕疵被拒絕承認。
“外國判決”指非内國法院對民事、刑事等案件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理解:
這裡的“外國”是法律概念而非政治概念。例如,英國法律體系中,英格蘭、蘇格蘭和北愛爾蘭雖同屬一國,但彼此視為“外國”法域。
作出判決的機關需為外國對案件具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例如,行政法院、憲法法院等非刑事審判機關作出的裁決不屬于外國刑事判決範疇。
外國判決的效力需通過被請求國的法律程式認可,體現國家司法主權原則。例如,中國法院承認外國離婚判決需審查是否符合《婚姻法》相關規定。
如需了解具體國家的承認程式或完整法律條款,可參考上述來源網頁的詳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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