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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的稅款英文解釋翻譯、拖欠的稅款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rrears in taxes

分詞翻譯:

拖欠的英語翻譯:

be behind in payment; default; fall behind; be in arrears
【經】 a retro; default

稅款的英語翻譯:

imposition; impost; tax; taxation
【經】 imposition; tax

專業解析

“拖欠的稅款”指納稅人未按法定或約定時間繳納的應繳稅費,屬于逾期未履行的納稅義務,英文對應為“delinquent taxes”或“overdue taxes”。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還會按日加收滞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滞納金。

從構成要件分析,拖欠稅款包含三個要素:

  1. 法定納稅義務已産生:納稅人需符合稅法規定的應稅條件,例如收入達到個稅起征點或企業發生應稅交易;
  2. 超過繳款期限:未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截止日(如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截止日為次年5月31日)或稅務機關核定延期内完成繳納;
  3. 無正當理由或未被批準延期:若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困難申請延期繳納并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則不屬于拖欠範疇。

拖欠稅款可能導緻的法律後果包括:

實務中常見拖欠原因包括資金鍊斷裂、稅收政策理解偏差或申報系統操作失誤。納稅人可通過補繳稅款、申請分期償還或提供納稅擔保等方式補救。

網絡擴展解釋

拖欠的稅款(即“欠稅”)是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超過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納稅期限,未按時足額繳納稅款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法律定義與性質

  1. 基本概念
    欠稅屬于違法行為,其核心特征是未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内完成稅款繳納。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并按日加收滞納金(标準為滞納稅款的萬分之五)。

  2. 形成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場景:

    • 已申報但未在期限内繳納;
    • 經批準延期繳納但到期未繳;
    • 稅務檢查後未補繳稅款;
    •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未繳納。

二、法律後果

  1. 行政處罰

    • 若欠稅金額不滿1萬元且未構成犯罪,稅務機關将追繳稅款及滞納金,并處欠繳稅款50%至5倍的罰款。
  2. 刑事責任

    • 若納稅人采取轉移、隱匿財産等手段逃避追繳,欠稅金額1萬元以上可能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
      • 1萬至10萬元: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欠稅金額1-5倍罰金;
      • 10萬元以上:處3-7年有期徒刑,并處欠稅金額1-5倍罰金。

三、其他要點

四、構成要件(以逃避追繳欠稅罪為例)

  1. 主觀故意:以逃避納稅義務為目的;
  2. 客觀行為:轉移或隱匿財産導緻稅務機關無法追繳;
  3. 主體資格: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或個人。

拖欠稅款不僅是經濟違規行為,嚴重時可能觸犯刑法。納稅人應及時履行納稅義務,避免滞納金和法律責任。如需進一步法律依據,可參考《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及《刑法》第二百零三條。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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