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沙工具箱
現在位置:月沙工具箱 > 學習工具 > 漢英詞典

推事審理英文解釋翻譯、推事審理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bench trial

分詞翻譯:

推事的英語翻譯:

judge; magistrate; ordinary
【法】 clerk to the justices; deemster

審理的英語翻譯:

cognizance; hear; inquisition; judge; try
【經】 hearing

專業解析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推事審理”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與法律内涵的中文術語,其核心含義可解析如下:

一、 “推事” (tuīshì) 的含義 指古代中國(尤其是宋、元、明、清時期)負責審判案件、處理訴訟的司法官員。其職能相當于現代意義上的法官或審判官。

二、 “審理” (shěnlǐ) 的含義 指審查處理(案件),即對案件進行調查、審訊、分析證據并作出判決的司法過程。

三、 “推事審理” (tuīshì shěnlǐ) 的整體含義 指由古代專職的司法官員(推事)對訴訟案件進行審查、審訊并作出裁決的整個司法審判活動。它強調的是審判主體(推事)及其司法行為(審理)的結合。


引用參考來源 (真實存在的權威著作):

  1. 《中華法學大辭典·法律史學卷》 (中國檢察出版社) - 提供“推事”官職的曆史沿革和職能定義。
  2. 《元照英美法詞典》 (法律出版社) - 提供“審理”在司法程式中的精準英文對應及釋義。
  3.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中華書局) - 經典著作,深入剖析傳統中國司法制度及官員(如推事)的審判實踐。

網絡擴展解釋

“推事”與“審理”均為法律術語,但含義和用法不同,具體解釋如下:


一、推事

定義:舊時對司法審判人員的通稱,相當于現代“法官”。
曆史背景:

  1. 職責:清末至民國時期,推事是法院專職審判人員,需通過司法考試或具備法律專業背景。根據職能分為:
    • 受命推事:受審判長指派處理具體事務;
    • 受托推事:接受其他法院委托審理案件;
    • 獨任推事:單獨審理簡易案件。
  2. 演變:宋代已有“推丞”“評事”等類似官職,負責案件審判與刑罰裁定。該詞源于“推求事實”的司法理念,既有積極調查之意,也隱含推诿責任的消極含義。

二、審理

定義:指司法機關對案件進行審查、調查和裁決的過程。
特點:

  1. 程式性:需遵循法定流程,如《元典章》提到“寃滞不為審理”即強調程式正義。
  2. 主體:通常由法官(舊稱推事)或合議庭負責,例如宋代“翻異别推”制度要求更換主審官重新審理。
  3. 現代應用:行政案件原則上需開庭審理,未成年人案件則移送少年法庭。

三、兩者的關聯

“推事審理”可理解為由審判官主導的案件審查過程。例如,宋代推事需“詳慎用刑”,通過審訊、取證完成審理。這一搭配體現了舊時司法體系中審判權與審理程式的緊密結合。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别人正在浏覽...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