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ithdrawal from treaty
exit; drop out; quit; retreat from; secede; set out; withdraw from
【計】 backing-out; exit; quit; Windows exit
pact; treaty
【法】 treaty
“退出條約”在漢英法律術語中對應“treaty withdrawal”,指締約國通過法定程式終止其對某國際條約義務的承擔。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該行為需符合以下核心要件:
法律定義
條約退出權通常由條約文本本身規定(第54條),例如《巴黎協定》第28條允許締約方在協定生效三年後提交退出通知。若條約未明确條款,則需全體締約國協商一緻(第56條)。
程式要求
退出需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締約國,并經曆法定等待期。例如《禁止核武器條約》規定退出通知需提前12個月提交,期間仍須履行條約義務。
法律後果
退出生效後,原締約國不再受條約約束,但需承擔退出前的義務追溯力。典型案例包括美國2021年正式退出《開放天空條約》,導緻其空中偵察機制失效。
國際法實踐中,條約退出須遵循善意原則(good faith),不得損害其他締約方權益。聯合國條約數據庫(treaties.un.org)收錄了3000餘份條約的原始退出聲明文本,可作為權威參考。
“退出條約”指締約國單方面終止或解除已籤署的條約,使其不再受該條約約束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含義
退出條約是國家主權的體現,允許締約國在特定條件下單方面終止條約效力。這種行為在國際法中被視為國家對外獨立行使主權的表現。
法律基礎
實施程式
法律後果
退出條約是國家或實體基于主權或合同約定終止約束關系的法律行為,需遵循法定程式并承擔相應後果。具體操作需結合條約條款或協議内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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