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pinion evidence
confer; conjecture; guess; presume; speculate; surmise
【計】 conjecture
【經】 guess work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醫】 testimony
【經】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推測的證據”對應的英文術語為Circumstantial Evidence,指基于間接事實或情況推理得出的證據,而非直接證明争議事實的證據。其核心特征是通過邏輯推論建立事實關聯性,與“直接證據”(Direct Evidence)形成對比。
Circumstantial Evidence(推測證據)
指不能直接證明待證事實,但通過一系列相關聯的間接事實,可推導出争議事實存在與否的證據。例如:
法律效力:
在英美法系中,推測證據具有完全證明力,若證據鍊完整,可單獨作為定罪依據(如 People v. Lewis, 1987)。大陸法系則要求結合其他證據補強(《刑事訴訟法》第55條)。
特征 | 推測證據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 直接證據 (Direct Evidence) |
---|---|---|
證明方式 | 需邏輯推論 | 直接證明争議事實(如目擊證言) |
證據類型 | 物證、環境證據、行為痕迹等 | 供述、錄像、書面文件等 |
證明力要求 | 依賴證據鍊完整性 | 單一證據可獨立證明 |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定義推測證據為:“非基于個人直接觀察,而是從事實推論得出的證據,需結合其他事實才能得出結論。”
→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聯合國國際法院(ICJ)實踐
在 Nicaragua v. USA (1986) 案中,法院通過“武器流向”“訓練記錄”等間接證據鍊,推定美國幹預尼加拉瓜内政。
→ 來源:ICJ Reports 1986, p.14.
中國《刑事訴訟法》解釋
第88條規定:間接證據需滿足“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方可作為定案依據。
→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強調推測證據需符合“合理推論标準”(Rational Inference Test),排除其他可能性(Oxford Guide to Legal Analysis).
McCormick, Evidence (7th ed., West Academic) 第185章系統論述間接證據的證明規則。
如需進一步查閱判例或詞典原文,建議訪問法律數據庫(如Westlaw、HeinOnline)或官方司法機構出版物。
“推測的證據”是一個組合概念,需從“推測”和“證據”兩方面理解,并結合兩者的關聯性進行解釋:
推測指基于已有信息或線索進行邏輯推理和合理判斷的過程。例如,根據實驗數據推斷科學理論的可能性,或通過現場痕迹推斷案件經過。其核心在于依托已知事實展開分析,而非憑空想象。
證據是能夠證明事實或主張真實性的客觀材料,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在法律和科學研究中,證據需滿足真實性、關聯性及合法性要求。
“推測的證據”可理解為支撐推測過程的客觀依據,強調從已知事實出發進行合理推斷。兩者的結合體現了理性思維中“依據→分析→結論”的邏輯鍊條,區别于缺乏證據的純主觀猜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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