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適航性(Airworthiness)是航空器在特定運行條件下保持安全飛行能力的法定技術狀态,其核心包含設計認證、持續維護和監管合規三大要素。以下從漢英對照及航空法規角度進行解析:
法定定義與範圍
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適航性指航空器在設計、制造、維修等全生命周期中符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CCAR)要求的狀态。英文術語"airworthiness"在國際民航組織(ICAO) Annex 8 中被定義為「航空器及其部件在預期環境中執行功能而不危及人員安全的特性」。
技術構成維度
包含三層次要求:
責任主體要求
國際民航公約第31條明确適航管理的三方責任: $$ begin{aligned} &text{制造商:} abla F(x) = J^T r(x) &text{運營人:} int_{a}^{b} f(x)dx = F(b) - F(a) &text{監管方:} frac{partial u}{partial t} = alpha abla u end{aligned} $$ 該責任框架在FAA 14 CFR §5.71與CAAC AC-121-65中均有對應條款。
動态維護機制
采用MSG-3分析邏輯建立維修方案,通過適航指令(AD)和服務通告(SB)實施持續改進。美國運輸安全委員會(NTSB)2024年報告顯示,85%的適航問題源自維修記錄不完整。
適航性是民用航空領域特有的核心概念,指航空器在預期運行環境和核準使用限制下,持續保持安全飛行能力的綜合品質。以下從四個維度進行詳細解釋:
適航性包含三重核心要求:
從設計驗證到退役處置的完整過程:
設計 → 原型制造 → 型號認證 → 批量生産 → 持續維修 → 最終退役
這一過程通過適航指令(AD)、服務通告(SB)等機制實現閉環管理,确保航空器在30年以上的服役周期内始終符合安全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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