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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被告與原告對質英文解釋翻譯、使被告與原告對質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nfront the accused wtih the accuser

分詞翻譯:

使的英語翻譯:

employ; envoy; if; probe; send; use

被告的英語翻譯:

defendant; indictee; the accused
【經】 respondent

與的英語翻譯:

and; attend; get along with; give; help; offer; take part in; with
【計】 AND

原告的英語翻譯:

accuser; plaintiff; prosecutor
【經】 indictor; plaintiff

對質的英語翻譯:

confrontation
【法】 confrontation

專業解析

在英美法系語境下,"使被告與原告對質"對應的核心法律概念是"confrontation right",特指刑事訴訟中被告人與不利證人對質的憲法權利。該術語源自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規定:"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應享有與原告證人對質之權利(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to be confronted with the witnesses against him)"。

該程式包含三重法律内涵:

  1. 直接質詢權:被告人可通過律師當面詢問控方證人,《聯邦證據規則》第611條明确要求詢問須以"促進真相發現為目的"
  2. 證言可靠性驗證:依據2004年克勞福德訴華盛頓案判例,非經對質程式的證言不得作為定罪依據
  3. 訴訟權利平衡:根據《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3款,該項權利已擴展至歐洲人權法院管轄的民事侵權案件

在術語對比維度,《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對質"譯為"confrontation",強調"當面質疑證詞矛盾"的程式正義屬性,區别于大陸法系"對質詢問"(cross-examination)的純粹證據審查功能。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顯示,落實該權利可使商事糾紛解決效率提升28%。

網絡擴展解釋

“使被告與原告對質”是刑事訴訟中的一項程式,指在法庭審理階段,讓被告人與原告(或證人)當面就關鍵事實進行互相質問、對證,以核實陳述真僞、查明真相。以下是具體解釋:

一、對質的目的與功能

  1. 鑒别證言真僞:通過雙方直接交鋒,暴露陳述矛盾或漏洞,幫助法庭判斷證據可靠性。
  2. 核實關鍵事實:主要針對涉及定罪量刑的核心争議點(如犯罪經過、動機等),而非所有細節。
  3. 保障程式公正:賦予當事人質證權利,防止單方陳述主導審判結果。

二、對質的適用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規則,對質需滿足以下前提:

三、對質的程式原則

  1. 隔離對質:通常采用“一對一”方式,避免其他人員幹擾。
  2. 範圍限制:僅針對争議事實,不得涉及無關内容(如隱私或推測性信息)。
  3. 辯論式質詢:雙方可互相诘問,但需遵守法庭秩序,由法官控制流程。

四、與“對證”的區别

“對質”強調被告與原告/證人的直接交鋒,而“對證”更多指證據間的相互印證(如物證與口供的比對)。

示例:若盜竊案中被告聲稱未到過現場,而原告證人指認其在場,法庭可安排雙方對質,通過細節追問(如現場環境、時間節點)判斷哪方陳述更可信。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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