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earing time
inquest; interrogate; try
【法】 examine; hearing; interrogate
date
【經】 date
"審訊日期"是法律程式中的專業術語,指司法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正式訊問的具體時間安排。該術語在中英文法律語境中存在以下對應關系:
一、中文法律釋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審訊日期需在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後确定,确保當事人及其辯護人有權申請延期或補充證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确,該日期應由合議庭在受理案件後10日内公告,且不得早于證據交換程式完成時間。
二、英文對應術語 在英美法系中,"審訊日期"對應"Trial Date"或"Hearing Date"。Black's Law Dictionary将其定義為:"The day on which a court proceeding is scheduled to commence, as determined by judicial notice and court rules" (第11版,第1728頁)。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Rule 18規定,該日期應滿足被告方準備辯護的合理時間要求。
三、程式要素 該日期包含三個法定要素:1) 法院籤發的書面通知;2) 控辯雙方确認接收的回執;3) 包含具體時間、地點、案由的公示信息。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不可抗力因素,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8條啟動日期變更程式。
“審訊日期”指司法機關對案件當事人進行正式訊問的具體時間安排或法律規定的審訊期限。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具體時間點
指司法機關(如法院、公安機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當事人進行正式訊問的确定日期。例如,清代文獻記載“預示審期……審某鄉某裡某甲”,說明古代已有明确安排審訊時間的制度。
法律期限
現代法律對審訊的時限有嚴格規定。例如,公安機關執行刑事拘留後需在24小時内進行首次訊問,若需延長,最長不超過37日。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件中的審訊日期安排,可參考《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等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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