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due delay of justice
adjudgement; adjudgment; judgement; justice; trial; try
【法】 hearing trial; hold court trial; sit in judgement; trying
improper; inappropriate; unsuitable; undeserved; unmerited
defer; delay; detention; hang fire; postpone; procrastinate; put off; retard
stave off
【計】 delay; lag
【化】 time delay
【經】 arrears; defer; postonement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審判的不當延遲"對應的标準譯法為"undue delay in judicial proceedings",指司法程式中違反法定時限或合理期待的非正當拖延現象。該概念包含三層核心要素:
法定時限框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8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在受理後二個月内宣判,特殊情形經批準可延長三個月。美國聯邦憲法第六修正案也明确保障刑事被告獲得"迅速審判的權利"(right to speedy trial)。
國際法基準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款(c)項将"受審時間不被無故拖延"列為基本司法權利,歐洲人權法院在案例中确立的"合理性判斷标準"包含案件複雜性、被告人行為、司法效率三個維度。
司法實踐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關于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指出,不當延遲将導緻證據滅失風險增加、司法公信力受損等後果。美國聯邦最高法院Barker v. Wingo(1972)判例确立的"四要素檢驗法"(訴訟時長、拖延原因、主張權利情況、損害程度)已成為國際通行的判斷标準。
救濟機制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7條規定,因主觀原因造成案件超審限的,依法追究審判人員責任。英國《1981年最高法院法》第29(3)條授權法院通過強制令糾正司法拖延。
根據法律術語的界定和司法實踐,"審判的不當延遲"指司法機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無正當理由或超出合理期限的拖延行為,可能損害司法公正和當事人權益。以下從三個維度進行解析:
一、法律定義與翻譯 該術語對應英文為"undue delay of justice"(),特指違反法定審限或缺乏正當理由的審判拖延。需注意與合法"延期審理"(adjournment of trial)區分,後者是法律明确允許的程式性措施。
二、正當與不當的界限
合法延期情形():
構成不當延遲的情形:
三、法律後果與救濟 不當延遲可能引發程式違法認定,當事人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申請再審或提出申訴()。在刑事訴訟中,嚴重拖延可能觸發《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的終止審理情形()。
實務建議:若遭遇不當延遲,當事人應及時向法院審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或通過檢察機關進行審判監督。對于涉外案件,可參考《海牙司法公約》關于合理審限的國際司法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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