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沙工具箱
現在位置:月沙工具箱 > 學習工具 > 漢英詞典

剩餘資産的分配英文解釋翻譯、剩餘資産的分配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distribution of surplus

分詞翻譯:

剩餘資産的英語翻譯:

【經】 residual assets; surplus assets

分配的英語翻譯:

allocate; allot; assign; consign; disburse; dispense; distribute; portion
【計】 ALLOC; allocate; allocating; assignation; distributing point
【化】 distribution
【醫】 distribution; partition
【經】 absorb; allocate; allocation; allotment; apportionment; assign
assignation; distribute; distribution; repartition

專業解析

剩餘資産的分配指企業清算或遺産繼承等場景中,在清償全部債務、稅費及優先支付義務後,對剩餘財産進行的劃分與歸屬安排。其核心在于依法定順序或約定規則将淨值資産(Net Assets)分配給合法權利人。以下是關鍵角度的解析:

一、法律定義與適用場景

  1. 企業清算場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剩餘資産分配順序為:破産費用→共益債務→職工工資社保→稅款→普通破産債權。股東分配權位于最末位,且需在公司章程框架下執行。

    漢英對照:剩餘資産(Residual Assets)分配(Distribution)需遵循"絕對優先規則"(Absolute Priority Rule)。

  2. 遺産繼承場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需在遺産實際價值範圍内清償被繼承人稅款與債務,剩餘部分按遺囑或法定繼承分配。

    漢英對照:遺産剩餘資産(Estate Residual Assets)通過"法定繼承"(Intestate Succession)或"遺囑繼承"(Testate Succession)實現分配。

二、財務處理原則

剩餘資産的價值需經審計或評估确認,分配比例通常基于:

術語對照

三、權威參考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全國人大頒布,詳見全國人大網法律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編"繼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庫

Black's Law Dictionary: "Residual Assets"定義為清償優先債權後的剩餘財産(Thomson Reuters)

國際會計準則IAS 37:關于負債清償與資産分配的會計處理指引(IFRS Foundation)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剩餘資産的分配”,以下是綜合法律規定的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剩餘資産分配指企業在清算時,完成所有債務清償後剩餘財産的分配。該分配發生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稅款等法定支出之後。


二、法律依據

  1. 公司類型決定分配方式:

    • 有限責任公司: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若章程無特殊約定)。
    • 股份有限公司:按股東持股比例分配。
    • 合夥企業:優先按合夥合同約定分配;無約定則協商或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2. 司法解釋争議:

    • 對于認繳制下未實繳的出資,存在兩種觀點:
      • 實繳出資比例分配(與分紅原則一緻);
      • 認繳出資比例分配(需将未實繳部分納入清算財産)。

三、分配順序

  1. 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包括職工工資、社保、稅款等;
  2. 清償債務:需全部債務清償完畢後方可分配剩餘財産;
  3. 股東/合夥人分配:按上述法律規則或約定執行。

四、特殊情形

  1. 章程約定優先:若公司章程或合夥合同明确分配方式,則優先適用約定;
  2. 國有企業與股份制企業:
    • 國有企業剩餘財産需上交財政;
    • 股份公司優先股股東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

五、注意事項

  1. 違法分配後果:若在債務清償前分配財産,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2. 審計要求:需确保清算費用和債務100%償付,剩餘部分才可合法分配。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不同公司類型的分配細則,可參考《公司法》第186條、236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别人正在浏覽...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