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sidual estate; residual properties
residue; leavings; overmeasure; overplus; remain; remainder; remnant; spare
surplus
【醫】 R.; residue; residuum; rest; vestige; vestigium
【經】 overplus
belongings; estate; means; possession; property; riches; wealth; worth
【醫】 property
【經】 assets; belongings; chose; estate; money; moneys; property
worldly goods
剩餘財産(Residual Property)在漢英法律及財務語境中具有明确界定,指清償債務、支付必要費用後剩餘的資産或權益。以下是多維度解析:
法律繼承場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59條,繼承開始後需先清償被繼承人稅款、債務,剩餘財産方可通過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分配。該概念對應英文術語"residual estate",特指完成所有法律義務後的可繼承資産。
企業清算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6條規定,公司清算時財産分配順序為: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稅款→債務→股東分配,最終環節的股東所得即法定剩餘財産,英文表述為"remaining assets after liquidation"。
信托終止處置
《信托法》第54條界定信托終止時,剩餘財産歸屬順序為信托文件約定→受益人→委托人,此階段的剩餘財産在英美信托法中稱為"residuary trust property",體現財産權的最終歸屬特性。
比較法視角
《元照英美法詞典》将"residual property"定義為優先請求權滿足後的剩餘物,強調其作為財産分配終局環節的法律地位,該定義與我國《企業破産法》第113條規定的破産財産清償順序形成法理呼應。
剩餘財産是指在清算過程中,扣除所有債務、稅費後的剩餘資産價值,主要應用于企業清算或遺産處理場景。以下是綜合解釋:
企業清算場景
指企業解散時,清償債務、支付清算費用并繳納所得稅後的剩餘資産。其計算公式為:
$$
剩餘財産 = 清算淨收益 times (1 - 企業所得稅稅率)
$$
(來源:)
遺産處理場景
死者財産經清算後無人繼承的部分,可能包括銀行存款、股票、不動産等。
企業清算分配
法律意義
保障債權人、股東權益,确保清算過程公平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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