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forensic rhetoric
discomfort; indisposed; unwell
【醫】 ill-health; indisposition; malaise
for; of; to; when
court; lawcourt; courtroom; forum; tribunal
【法】 banc; bar; bench; court; court house; court of judicature
court of justice; courtroom; courts of law; judicial court
judicial tribunal; law court; law-court; officina justitiae
seat of justice; tribunal
poetry writing; speech; vocable; word
【醫】 iogo-
alga; algae; literary embellishment
【機】 alga; algae
"不適于法庭的詞藻"是法律語境中的專業術語,指在司法程式中不符合法律文書規範或庭審要求的語言表達形式。根據漢英法律詞典釋義,該概念對應英語中的"language unfit for court proceedings",具體包含兩層核心含義:
非規範性表達
指使用帶有情感渲染、文學修飾或模糊表述的詞彙,例如比喻、誇張修辭或主觀價值判斷。此類語言違背法律文書要求的客觀性準則,可能幹擾事實認定。美國聯邦司法中心發布的《法庭寫作手冊》明确指出,法律文書應避免"可能引發歧義的抒情性表達"。
程式失格表述
包括未經核實的傳聞陳述、缺乏證據支持的推論性語言,以及超出法律界定範圍的道德評判。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釋義,法庭語言必須滿足"可驗證性"(verifiability)和"精确性"(precision)雙重标準。
該術語的適用邊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庭用語規範的指導意見》中有具體界定,強調法律工作者應使用"符合立法本意的标準化法言法語"。國際律師協會2018年發布的《法律文書起草指南》進一步指出,不恰當的語言使用可能導緻證據效力質疑或程式違規認定。
“不適于法庭的詞藻”這一表述,需從“詞藻”的本義及其在法律場景中的適用性來理解:
詞藻的定義
詞藻(cí zǎo)指詩文中華麗、修飾性的語言,常用于文學創作中以增強文采,包括典故、修辭手法或刻意加工的辭語。例如《晉書》提到左貴嫔因“詞藻”出衆被皇帝器重,說明其常用于藝術表達。
法庭語境對語言的要求
法庭是嚴肅、理性的場合,要求語言準确、客觀、簡潔,避免主觀情感或歧義。而詞藻通常帶有修飾性、文學性,甚至隱含情緒(如誇張比喻),可能影響事實陳述的清晰度,違背法律文書的嚴謹性。
“不適于法庭”的具體表現
實例對比
法庭語言需以事實為核心,強調邏輯性,因此需避免文學化、情緒化的詞藻,确保法律程式的公正性與效率。這一原則與葉適提及的“不欲以詞藻競于時”有相通之處,均強調特定場景中語言的務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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