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onuse of force
"不使用武力"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non-use of force"原則,指國家在國際關系中禁止以武力相威脅或實際使用武力的行為準則。該術語包含三個核心要素:①禁止主動發起軍事攻擊(《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款);②排除非自衛性質的暴力手段;③適用于國家間争端解決(《奧本海國際法》第九版第8章)。
該原則包含兩層遞進式限制:首先否定"武力威脅"的合法性(prohibition of threat of force),其次禁止"武力行使"(prohibition of use of force)。例外情形僅限于《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的單獨或集體自衛權行使,且必須遵守必要性和相稱性原則(國際法院"尼加拉瓜訴美國案"判決書第176段)。
詞源學角度分析,"不使用武力"由否定前綴"不"+"使用"(application)+"武力"(armed force)構成,對應英語"non-application of armed force"。其中"武力"在《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中被界定為"通過物理強制手段實現意志的行為",既包括傳統軍事行動,也涵蓋現代網絡攻擊等新型對抗形式(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2019年報告)。
“不使用武力”是一個國際關系和國際法領域的重要原則,通常指國家在處理國際争端時避免通過軍事手段或暴力行為解決問題。以下是詳細解釋:
法律基礎
這一原則被明确寫入《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要求所有成員國“在其國際關系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適用範圍
不僅禁止直接的軍事攻擊,還包括經濟脅迫、政治颠覆等間接形式的武力威脅。例如,通過封鎖港口、網絡攻擊破壞他國基礎設施等行為也可能被視為變相使用武力。
例外情況
現實意義
該原則旨在維護全球和平與安全,推動通過外交談判、仲裁等和平方式解決沖突。例如,2015年伊朗核協議通過多邊談判達成,避免了軍事對抗。
當代挑戰
隨着科技發展,如何界定“網絡戰”“太空軍事化”等新型手段是否屬于“武力”範疇,成為國際社會的新議題。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細節,建議查閱聯合國官方文件或國際法權威著作。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