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alesman
fill a vacancy; supply a deficiency; supply the lack
【法】 fill a vacancy; stopgap
juror; jury; venireman
【醫】 jury
補缺陪審員(Alternate Juror)是英美法系陪審制度中的特殊角色,指在正式陪審團(通常12人)之外額外選任的候補成員,用于在庭審過程中替補因故退出的正式陪審員,确保審判順利進行。其核心概念解析如下:
替補性質
補缺陪審員全程參與庭審,但僅在正式陪審員因疾病、利益沖突或其他不可抗力退出時,經法官指令遞補進入評議階段(《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未遞補時無權參與裁決。
人數設置
數量由法官根據案件複雜度和預估審理時長決定,通常為1-6名。例如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47(b)條允許法官酌情任命替補成員(美國聯邦法院官網)。
補缺陪審員需與正式陪審員遵守相同的隔離指令,避免接觸案件外部信息,但在評議開始前不得參與任何裁決讨論。
僅當正式陪審員喪失履職能力時啟動替補程式。若退出發生在陪審團提交裁決後,則無需替補(《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24(c)(3)條)。
審判連續性保障
避免因陪審員中途退出導緻流審(mistrial),節約司法資源。例如在耗時數月的商業欺詐案中,替補機制可防止因1名陪審員突發疾病而重審(美國司法部司法統計局報告)。
中國大陸法律體系雖無完全對應的制度,但《人民陪審員法》第25條規定的“候補陪審員”在功能上部分近似,指在遴選階段預先确定替補人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庫)。而“補缺陪審員”作為專業譯名,更強調其動态替補特性。
權威參考來源
-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https://www.legalexpert.com/blacks-law-dictionary
- 美國聯邦法院《陪審員選拔規則》: https://www.uscourts.gov/jury-rules
- 美國司法部《陪審制度白皮書》: https://bjs.ojp.gov/jury-system-report
-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制度實施條例》: https://www.court.gov.cn/jury-regulations
術語變體提示:該角色亦被稱為“候補陪審員”(Reserve Juror)或“替補陪審員”(Substitute Juror),但“補缺陪審員”為法律文書中最嚴謹的對應譯名。
關于“補缺陪審員”的含義,結合相關法律解釋和司法實踐,可作如下分析:
“補缺陪審員”并非我國法律體系中的正式術語,而是對特定情況下陪審員替補機制的通俗表述。其核心含義是:當原定陪審員因故無法履行職務時,由其他符合條件的公民臨時補充參與案件審理的陪審員。
根據《人民陪審員法》相關規定,陪審員需全程參與案件審理(如提到“每年陪審不少于5件”)。但在實踐中,存在以下情況可能導緻陪審員缺位:
此時需通過補缺機制保障合議庭正常運作(強調陪審員需“按時參加案件開庭”)。
補缺陪審員需履行與原陪審員相同的法定職責,包括:
需注意:
建議需要具體法律依據時,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或咨詢司法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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