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on-performance
nay; no; non-; nope; not; without
【醫】 a-; non-; un-
lift; pay off; tender
【經】 discharge; liquidate; tender; work off
"不清償"的漢英法律釋義與權威解析
一、中文法律定義
"不清償"指債務人未按約定履行到期債務的行為,屬于法律上的違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債務人未清償債務需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該術語強調債務人有償付能力但拒絕履行,或客觀上無法完成支付義務的狀态。
二、英文術語對照
最直接對應譯法,指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款項的行為。例如:
"Non-payment of debts may trigger legal proceedings."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
廣義涵蓋未清償債務,強調違反合同條款的法律後果。國際金融協議中常見此表述。
特指金融交易中未完成資金交割,如證券清算場景。
三、法律後果與場景應用
四、權威參考來源
注:引用來源均為可公開訪問的權威機構官網或出版物,鍊接經核實有效。
“不清償”通常指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的客觀狀态,在法律語境下多與“不能清償”(即喪失償還能力)相關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及相關解釋,其界定需滿足以下核心要件:
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
指債務人無法通過財産、信用或勞務等綜合方式償還債務。例如,既無足夠資産變現,也無法通過借貸等信用手段解決債務。
債務已到期且無争議
需為明确到期、債權人已提出清償要求,且債務關系無争議或已有法律文書确認的債務。
持續性無法償還
債務人需在“相當長時間内”或“可預見的期限内”持續無法清償,而非短期資金周轉問題。例如,企業長期虧損且無恢複可能。
客觀財産狀況認定
是否構成“不能清償”需由法院根據債務人實際財産狀況裁定,而非主觀聲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可依法進入破産程式。
補充說明:
“不清償”可能包含主觀逃避債務的情形,而“不能清償”更強調客觀償債能力缺失。實務中需結合財務審計、信用評估等綜合判斷。如需具體案例分析,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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