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otion on appeal
上訴動議是民事訴訟程式中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專業術語,指當事人針對法院已作出但尚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級法院提出的重新審查請求。該術語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對應"Motion for Appeal"或"Appellate Motion",其核心特征包含三個維度:
程式要件 要求以書面形式列明原審裁判的錯誤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1條,必須在上訴期内提交。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59(e)規定動議須在判決登記後28日内提出。
適用情形 主要適用于證據采信瑕疵、法律適用錯誤或程式違法三類争議。典型場景包括新證據發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52條)、審判組織不合法等情形。
法律效力 成功立案将觸發上級法院的強制審查義務,根據《法院組織法》第17條,二審法院須在立案後30日内組成合議庭。英美法系中該程式具有中止原判決執行的效力(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專業參考文獻:
根據法律術語的定義,"上訴動議"并非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而是由"上訴"和"動議"兩個法律行為組合而成的表述。以下為分項解釋:
一、上訴的定義 指當事人對一審未生效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級法院請求重新審理的訴訟行為。主要特征包括:
二、動議的含義 (MOTION)指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程式性請求,常見類型有:
三、組合理解 "上訴動議"可能指: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64-165條明确,上訴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具體訴求。若涉及具體案件,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核實程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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