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rbitration award on appeal
上訴的仲裁裁決:漢英詞典視角的法律釋義
“上訴的仲裁裁決”指當事人對已作出的仲裁裁決結果存在異議時,向法院或更高層級仲裁機構提出重新審查請求的法律程式。其核心包含以下法律要素:
定義與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8條,當事人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内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主要針對程式違法、證據僞造或仲裁員徇私舞弊等情形。英文術語對應為“Appeal of Arbitral Award”,常見于國際商事争議解決框架(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第34條)。
程式要件與限制
上訴需符合法定條件,例如提交書面申請、明确争議焦點及證據。中國法律原則上實行“一裁終局”制度,故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範圍有限,通常不涉及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的實體内容,僅審查程式合法性。
裁決效力與國際執行
根據《紐約公約》第5條,若仲裁裁決被原審國法院撤銷,其他締約國可拒絕承認與執行。這一原則在跨國争議中具有關鍵影響,例如美國聯邦法院在“Chromalloy案”中曾承認已被埃及法院撤銷的仲裁裁決效力,體現司法審查的複雜性。
權威參考來源
“上訴的仲裁裁決”這一表述存在概念混淆,需分兩部分解釋:
仲裁裁決是仲裁庭對當事人争議事項作出的終局性判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其特點包括:
“上訴”特指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時,向上一級法院提請再審的訴訟程式。而仲裁裁決的争議解決方式與訴訟不同,不存在“上訴”環節,因此“上訴的仲裁裁決”這一表述本身不準确。
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不可上訴;若存在法定撤銷事由,可通過司法程式申請撤銷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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