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brand royalty
brand; chop; idiograph; label; logo; trade name; trademark
【化】 brand
【經】 brand; identification mark; merchandise marks; trade marks
shop sign; trademark
charge; cost; expenses; fee; spend
【醫】 fee
【經】 fee
商标牌號使用費(Trademark Royalty)指商标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标或品牌标識時,被許可方依據協議約定支付的經濟補償。該費用是知識産權商業化運作的核心環節,涉及以下法律與商業實踐要點:
法律定義與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四十三條,商标注冊人可通過籤訂商标使用許可合同授權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标,被許可方需支付相應費用。該條款明确了商标使用費的合法性基礎,要求許可合同須報國家知識産權局備案。
費用計算模式
通常采用兩種方式:固定費用(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與浮動費用(按銷售額比例計提)。例如,某品牌授權制造商使用其商标生産商品,可能約定按産品出廠價的5%收取年度使用費。
國際标準化實踐
世界知識産權組織(WIPO)在《商标許可指南》中指出,商标使用費需覆蓋品牌價值維護成本,包括市場監測、侵權訴訟及品牌形象推廣等支出。跨境許可還需符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定》(TRIPS)第21條關于商标使用的非歧視性原則。
會計處理規範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産》,被許可方支付的商标使用費若形成長期使用權,應資本化并按受益期攤銷;短期使用則計入當期損益。該分類直接影響企業資産負債表與利潤表呈現方式。
商标牌號使用費(通常稱為商标使用費)是指商标權人将注冊商标許可給他人使用時收取的費用,屬于特許權使用費的一種。以下是詳細解釋:
商标使用費是企業通過提供商标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四十三條,商标注冊人需通過籤訂商标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标,并監督商品質量。同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明确,此類收入按合同約定的應付日期确認。
支付方式靈活,常見兩種形式:
商标權人通過許可獲得的費用是對以下權利的回報:
收入需按合同約定日期确認,且被許可方需承擔商标市場效果的風險(如一次性支付後商标未帶來預期收益)。因此,雙方需在合同中明确使用範圍、期限及質量監督條款。
商标使用費是商标權商業化的重要體現,既保障了權利人的收益,也需通過合同平衡雙方權益。如需具體操作,建議參考《商标法》及專業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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