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orfeit of civil right
be bankrupt in; bereave; bereavement; comedown; forfeit; forfeiture; lose
【醫】 deprivation
franchise
【法】 citizen's right; citizenhood; citizenship; denizenship; jus civitatus
right of citizen; tria capita
喪失公民權(Loss of Civil Rights)指公民因法定事由被司法機關剝奪其部分或全部法定權利的法律狀态。在中國法律體系中,該概念特指政治權利的剝奪,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54條,涵蓋選舉權、被選舉權、言論自由等政治性權利,不涉及民事權利(如財産權、婚姻權)的喪失。
中文術語:
法律語境中多表述為“剝奪政治權利”(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屬于刑罰附加刑的一種。
英文對應概念:
英美法系中的曆史概念,指重罪犯喪失財産權、訴訟權等民事權利(《元照英美法詞典》,2019)。
現代法律多指特定權利(如投票權)的暫停或剝奪,常見于判例法(例:美國《投票權法案》)。
中國法律框架:
依據《刑法》第54-58條,剝奪政治權利適用于:
剝奪期限通常為1-5年,終身剝奪僅適用于無期/死刑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法律出版社)。
國際比較:
部分國家(如法國、意大利)存在“民事權利剝奪”(Dégradation civique),但現代法律普遍限制其適用範圍,避免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沖突(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CCPR/C/GC/34)。
中國法律未規定當然恢複程式,但《刑法》第58條規定剝奪期滿後自動恢複。
部分國家(如美國部分州)需通過司法申請或特赦恢複權利(美國司法部,Civil Rights Restoration)。
(注:鍊接經核驗為有效官方來源,内容截至2023年)
關于"喪失公民權"的含義,結合法律概念和文學隱喻可從兩個層面理解:
一、法律層面()
核心定義
指公民因特定原因被依法限制或剝奪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常見于刑事處罰中的"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
主要影響
法律程式
我國對此有嚴格規定,需經司法審判程式,且主要針對危害國家安全、嚴重暴力犯罪等情形,以維護公共利益為前提。
二、文學隱喻()
W.H.奧登在《羅馬的秋天》中通過"喪失公民權者擠進山洞"的意象,暗喻被主流社會排斥的群體。這種表達更多指向精神層面的邊緣化,而非實際法律狀态。
建議延伸:若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款或個案影響,建議通過司法部官網或12348法律咨詢熱線獲取權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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