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t of connivance
be patient of; tolerate; brook; condone; contain; forbear
【法】 put up with; sufferance; toleration
act; behavior; deed; conduct; dealing; demeanour; deportment
【計】 behaviour
【化】 behaviour
【醫】 behavior; praxis
"容忍行為"在漢英對照語境中可定義為:個體或群體對不符合自身立場的事物表現出克制的接受态度(《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第10版)。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維度:
心理機制
表現為對差異的認知調節能力,如《心理學大辭典》指出,這是"個體抑制負面情緒反應的自我控制過程",區别于被動忍受的消極狀态。
社會功能
根據劍橋詞典雙語版釋義,其英文對應詞"tolerant behavior"強調"在多元價值觀中共存的社會適應策略",常見于跨文化交際場景。
倫理邊界
《韋氏大學詞典》漢譯版特别标注,該行為需符合"不違背法律與基本道德"的前提條件,超出此範疇則轉化為縱容。
語言學視角中,該詞項的英漢互譯存在非對稱性。《新世紀漢英大詞典》顯示,漢語"容忍"包含"默許"與"諒解"雙重含義,而英語"toleration"更側重"對反對意見的法定許可",這種語義差異在跨文化實踐中需特别注意。
容忍行為是指個體或群體在面對與自身觀點、利益或價值觀存在差異甚至沖突的情境時,所表現出的寬容與忍耐的态度及行動。以下是綜合多來源信息的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容忍行為強調對差異的接納,包含兩層核心:
與縱容的區别
容忍并非無原則接受,而是基于尊重底線的包容。例如,指出“不能容忍無理取鬧”,說明其存在邊界。
需避免兩種極端:
容忍行為是平衡自我與他人需求的社會智慧,需在原則與靈活間動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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