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on-assignable
“不可讓與的”在漢英法律語境中通常對應“inalienable”這一術語,指某項權利或財産因法律限制、公共利益或當事人約定而無法被轉讓、轉移或剝奪的屬性。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三個方面:
法律強制性
不可讓與性主要源于法律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40條明确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該權利受限于第243條關于"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征收的條款。這種法定限制使得特定財産權成為不可讓與的客體。
權利本質屬性
在國際人權領域,《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确認的"固有尊嚴"(inherent dignity)和《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确認的生命權、免于酷刑權等,均被認定為不可讓與的基本人權。這些權利因具有人身專屬性而無法轉移。
約定限制情形
在英美財産法中,存在"限制性約據"(restrictive covenant)制度,通過當事人協議對土地轉讓附加不可讓與條款。此類約定需符合《財産法》第79條關于"土地權益運行規則"的要求方能生效。
權威法律詞典如《元照英美法詞典》特别強調"inalienable"與"non-transferable"的區别:前者強調權利本身的不可剝奪性,後者側重交易層面的流轉限制。這種區分在涉外法律文書的翻譯實踐中具有重要指導價值。
“不可讓與的”是一個法律術語,通常指某種權利或財産在法律上無法被轉讓、轉移或剝奪的特性。以下是詳細解釋:
在法語中對應“inaliénable”(不可讓與的),指權利或財産具有不可轉移的固有屬性。例如,某些土地所有權可能被法律規定為不可讓與的完全産權(droit inaliénable de pleine propriété)。
不可讓與性主要體現在以下領域:
英語中對應術語為“inalienability”,常用于描述自然權利或法律強制保護的權益。這一概念在不同法系中的具體表現可能有所差異,需結合當地法律條文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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