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人證”對應的英文概念為“testimonial evidence”或“witness testimony”,指在司法程式中由自然人通過口頭陳述或書面證詞提供的證據形式。其核心特征包含以下三方面:
證據性質
人證屬于言詞證據範疇,與物證(physical evidence)形成互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2條,證人需如實提供證言并接受法庭質證。普通法系中,美國《聯邦證據規則》Rule 602明确要求證人須具備親身感知事實的能力。
構成要件
有效人證需滿足三項标準:
如《元照英美法詞典》所述,證人作僞證将承擔“perjury”的刑事責任。
大陸法系與普通法系對人證的采信規則存在顯著區别。中國刑事訴訟強調“證人證言必須經過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而英美法系則通過交叉詢問制度(cross-examination)驗證證詞可信度。比較法學者楊宇冠在《證據法學》中對此有系統性論述。
人證是法律術語,指通過人的陳述或證詞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形式,與“物證”相對。以下是詳細解釋:
人證是指由證人、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提供的口頭或書面陳述,用于證實案件事實。其核心在于依賴人的意識和表達能力,屬于主觀性較強的言詞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證人證言被明确列為法定證據類型之一,需通過書面或錄音形式固定方具法律效力。
對比維度 | 人證 | 物證 |
---|---|---|
表現形式 | 言詞陳述 | 實物、痕迹等客觀存在 |
穩定性 | 易受主觀記憶、表述影響 | 客觀性強,不易改變 |
獲取方式 | 通過詢問、筆錄或錄音固定 | 通過勘查、扣押等物理手段獲取 |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案例應用,、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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