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ersonal inviolability
person
【法】 person
cannot
impinge; trench; encroach; entrench; infringe; overpass; trespass on
【計】 infringement
【經】 infringement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人身的不可侵犯性”指自然人身體、生命、自由及人格尊嚴不受非法侵害的絕對權利,其核心含義包括:
中文釋義
“人身”指自然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自由等人格要素;“不可侵犯性”強調這些權利具有絕對性,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非法剝奪或限制。該概念源于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如中國《憲法》第37條明确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英文對應術語
譯為"Inviolability of the Person",在普通法體系中指個人身體完整性(Bodily Integrity)和人身自由(Personal Liberty)的不可剝奪性。例如《布萊克法律詞典》定義:“The right to be free from physical interference or harm by others”。
身體完整權
禁止非法拘禁、酷刑、強制醫療等行為。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的待遇”。
人身自由權
包括遷徙自由、免于任意逮捕。歐洲人權法院判例強調:“剝奪自由必須符合法定程式且具有必要性”(Engel v. Netherlands, 1976)。
正當限制需滿足三要件:
中國憲法釋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憲法室官方解讀:
(來源:中國人大網)
國際人權法依據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5號一般性意見:
CCPR/C/GC/35: Liberty and Security of Person
(來源:聯合國人權高專辦)
英美法釋義
《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對"Inviolability"的定義:
Garner, B. A. (2019). Black's Law Dictionary. Thomson Reuters.
人身的不可侵犯性是人身權的核心特征之一,指個人的身體、自由和尊嚴不受任何非法侵害或剝奪。根據,其内涵可從以下三方面理解:
憲法與法律保障
該權利是憲法确立的基本權利,如我國《憲法》明确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通過法律體系對個體提供最高層級的保護。
禁止非法侵害行為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非法拘禁、搜查、暴力傷害等方式侵犯他人身體自由或安全。例如,非經法定程式,不得限制他人行動自由。
法律後果的強制性
違反該原則将承擔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賠償(如侵犯健康權需賠償醫療費用)和刑事處罰(如非法拘禁罪可判處有期徒刑)。
需注意,該權利與“不可轉讓性”相關聯,即人身權無法通過交易或協議讓渡給他人,進一步強化了其絕對保護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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