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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契約英文解釋翻譯、人身保險契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ntract of life insurance; personal insurance contract

分詞翻譯:

人身保險的英語翻譯:

【法】 life insurance; personal insurance

契約的英語翻譯: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專業解析

人身保險契約(Life Insurance Contract),在漢英詞典視角下,指以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标的,當被保險人發生死亡、傷殘、疾病、年老等保險事故或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的商業保險協議。其核心要素包括:

  1. 合同主體:

    • 保險人 (Insurer): 依法設立并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責任。
    • 投保人 (Policyholder): 與保險人訂立合同并支付保險費的人。
    • 被保險人 (Insured): 其生命或身體受合同保障的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人。
    • 受益人 (Beneficiary): 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2. 保險标的:

    • 核心标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 (Life) 和身體 (Body)。這區别于財産保險以財産及其有關利益為标的。
  3. 保險責任:

    • 保險人承擔的風險是與被保險人生存、死亡、健康、傷殘等人身風險 (Personal Risks) 相關的特定事件,如:
      • 死亡 (Death)
      • 生存至合同滿期 (Survival to Maturity)
      • 傷殘 (Disability)
      • 疾病 (Illness/Sickness)
      • 醫療費用 (Medical Expenses)
      • 失能 (Loss of Ability to Work)
      • 護理需求 (Need for Long-Term Care)
  4. 保險金給付:

    • 當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 (Insured Event / Peril) 發生時,保險人向受益人 (Beneficiary) 或被保險人本人支付約定的保險金 (Insurance Benefit / Proceeds)。給付方式通常是定額給付(區别于財産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
  5. 合同性質:

    • 有償合同 (Onerous Contract): 投保人需支付保險費 (Premium)。
    • 雙務合同 (Bilateral Contract): 雙方互負義務(投保人繳費,保險人承擔風險)。
    • 射幸合同 (Aleatory Contract): 保險金的給付取決于不确定的保險事故是否發生。
    • 最大誠信合同 (Contract of Utmost Good Faith / Uberrimae Fidei Contract): 要求雙方(尤其是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法律依據與權威參考: 人身保險契約的訂立、效力、履行等主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尤其第二章“保險合同”部分)及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範。該法明确規定了人身保險的定義、投保人與保險人的權利義務、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利益原則、受益人指定與變更、保險金給付等核心内容。

網絡擴展解釋

人身保險契約,又稱人身保險合同或保單條款,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協議,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标的。以下從多個維度綜合解釋其含義及特點:

一、核心定義

人身保險契約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保險人)籤訂的協議,約定當被保險人發生合同載明的死亡、傷殘、疾病或保險期限屆滿等情形時,保險人需向受益人支付保險金。其本質屬于射幸合同,即保險金給付取決于不确定的保險事故是否發生。

二、主要内容

  1. 基本要素

    • 保險金額:雙方協商确定的保險金最高限額,通常根據投保人需求及繳費能力确定。
    • 保險費:投保人支付的費用,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之一。
    • 保險責任:明确保險人需承擔賠付的具體情形(如身故、重疾等)。
    • 保險期限:合同有效期間,如終身壽險為終身,定期壽險為固定年限。
  2. 法律要件

    • 投保單籤署與首次保費繳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
    • 投保人需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且内容需真實合法。

三、法律特征

  1. 标的特殊性
    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标的,具有人格化屬性,無法用金錢直接衡量。
  2. 定額給付
    保險金額由雙方協商确定,區别于財産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
  3. 主體限制
    被保險人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可作為被保險人。

四、分類與形式

  1. 主要類型
    包括人壽保險(以壽命為标的)、健康保險(疾病或醫療)、傷害保險(意外事故)等。
  2. 契約形式
    通常以書面要式合同呈現,包含投保單、保險單及其他附加條款。

五、注意事項

以上信息綜合了保險條款、法律定義及實務要點,如需具體産品條款或法律條文,可參考《保險法》或保險公司提供的正式合同文本。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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