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greement of the people
demos; the people
【法】 people
convention; joint pledge; pact
【經】 pact
"人民公約"(People's Covenant)是政治學與法學領域中的複合型術語,指代由公民集體制定并共同遵守的規範性協議,其核心體現社會契約論思想在現代社會治理中的實踐形态。該概念包含三層含義:
社會契約屬性
源自盧梭《社會契約論》的哲學基礎,強調個體通過公共意志(general will)建立約束政府與公民權利義務關系的公共規則體系。現代解釋中,它常被用于描述國家憲法或基本法的制定邏輯,例如中國《憲法》序言強調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原則。
實踐應用範疇
在具體法律文本中可指代公民自治章程,如社區公約、行業自律規範等。例如《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轉化為市民行為準則,構成區域性人民公約的立法範例。
跨文化語境差異
英語對應詞"covenant"在《布萊克法律詞典》中定義為"具有約束力的嚴肅承諾",相較于普通合約(contract)更強調道德約束力。這種語義差異導緻漢英互譯時需結合具體語境調整,例如國際條約中的"公約"對應"convention",而基層自治規範則適用"community pact"等譯法。
“人民公約”是17世紀英國内戰期間由平等派提出的重要政治綱領,其核心含義和背景可綜合以下信息解釋:
“人民公約”(Agreement of the People)是1647年英國内戰期間,平等派士兵代表基于約翰·李爾本(John Lilburne)的民主思想提出的政治綱領。它誕生于英國資産階級革命時期,反映了新興中産階級和普通民衆對民主權利的需求。
這一綱領被視為早期民主政治的重要文獻,推動了英國憲政發展,并為後來的《權利法案》奠定思想基礎。其主張雖未在當時完全實現,但啟發了歐美民主運動。
普通“公約”一般指多方共同遵守的章程(如衛生公約)或多國條約(如國際公約),而“人民公約”特指英國特定曆史時期的政治改革文件,具有鮮明的革命性和民主訴求。
若需進一步了解其具體條款或曆史細節,可查閱英國憲政史相關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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