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ppointed arbitrator
appoint; nominate; ordain; constitute; instate; institute; name
【經】 appointment
arbiter
【經】 arbitrator; referee; umpire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任命公斷人"(英文:Appointment of Arbitrator)指在仲裁程式中,由當事人或指定機構依法選定仲裁員(Arbitrator)以解決争議的過程。該術語的核心在于通過合意或法定程式确立中立第三方對糾紛的裁決權。
法律定義與程式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國際慣例(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任命公斷人"需遵循以下原則:
術語的跨法域適用
在普通法系中,"arbitrator appointment"的效力受《紐約公約》約束,其裁決可在170餘個締約國執行。例如,英國《1996年仲裁法》第16-18條明确了缺席任命(default appointment)規則,與我國制度形成互補。
實務意義
公斷人的任命直接影響仲裁效率與公信力。世界銀行旗下ICSID(國際投資争端解決中心)數據顯示,2023年全球67%的投資條約仲裁案件因仲裁員任命争議導緻程式延遲。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亦在《關于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指引》中強調,任命程式的合法性是裁決執行的核心審查要件。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
-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UNCITRAL)
- ICSID Arbitration Rules (World Bank Group)
- 《紐約公約》締約國執行案例庫(UNCITRAL Case Law Library)
“任命公斷人”指在争議解決過程中,通過特定程式選定一名中立的第三方,由其依據公正原則對糾紛進行裁決。以下是詳細解釋:
公斷人的定義
公斷人是争議雙方共同認可的中立裁決者,負責在私人争議中居間判斷,尤其當原有仲裁者意見分歧時介入。其法語對應詞為“arbitre”,強調評估損失、協調糾紛的職能。
任命的情境
通常出現在兩種場景:
職責與要求
公斷人需具備專業判斷力,例如評估損失、分析争議焦點,并依據事實與規則作出最終裁定。其角色更偏向“裁決者”而非單純的協調者。
法律與實踐意義
該機制常見于國際仲裁、商業合同糾紛等領域,旨在提高争議解決效率,避免訴訟成本。例如,法語例句提到公斷人對島嶼居民權利争議的介入。
任命公斷人是通過委任獨立第三方解決争議的法定或約定程式,核心在于保障裁決的公正性與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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