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uman negligence
"人的過失"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通常指"human fault"或"human negligence",其核心含義指向行為人在特定情境下未能達到合理注意義務标準所造成的過錯。根據民法理論體系,過失可分為兩種類型:
在侵權責任認定中,過失構成要件包含三個要素:可預見損害發生的可能性、存在避免損害的義務,以及義務違反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該概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中體現為過錯責任原則的基礎要素。
比較法視角下,英美法系将"negligence"細分為contributory negligence(共同過失)與comparative negligence(比較過失),這種分類标準已被中國司法實踐部分吸收,用于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等場景。
“人的過失”是一個涉及法律、道德及日常行為的多維度概念,通常指因疏忽、大意或判斷失誤而導緻的錯誤行為或後果。以下是具體解釋:
法律層面
在刑法中,過失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如未預見風險)或過于自信(如輕信能避免風險)導緻危害結果。例如,司機未注意路況引發交通事故,若被認定為過失,可能構成“過失緻人重傷罪”或“交通肇事罪”。民法中,過失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如因疏忽導緻他人財産損失需承擔賠償。
道德與日常行為
廣義的過失指非故意的錯誤,如工作中因粗心提交錯誤數據,或生活中忘記重要承諾。這類過失雖不違法,但可能影響信任關系或造成實際損失。
與“故意”的區别
過失的核心在于“非故意性”。例如,故意傷害是蓄謀行為,而過失傷害是因疏忽(如操作器械失誤)導緻,主觀惡性較輕。
後果與責任
過失的責任程度通常輕于故意行為。法律上可能減輕處罰,但若過失造成重大損失(如醫療事故、工程事故),仍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或民事賠償。
總結來看,“人的過失”強調行為人在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時引發的負面後果,其認定需結合具體情境、行為人的認知能力及社會普遍标準。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