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eed of transfer
allow; give away; give up; let; make; yield
according to; depend on; evidence; occupy
“讓據”作為法律術語,指權利人通過書面憑證将權益轉讓給受讓方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三個維度:
權利轉移(Right Transfer)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該行為需體現“讓渡人對标的物控制權的主動放棄”,例如不動産轉讓中的地契籤署或知識産權授權書的籤發。
憑證效力(Documentary Evidence)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7條特别強調書面憑證需載明“權利義務關系變更的具體條款”,包括轉讓标的、對價條款和生效條件三個必備要素。
合意證明(Consensus Certification) 牛津法律辭典指出,有效的讓據文件必須包含“雙方對權利變更的明确意思表示”,這通常通過公證機構鑒證或雙方法定代表人籤章實現。
在英漢法律對譯中,該詞對應“deed of assignment”或“cession instrument”,常見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權益轉讓條款。美國法學會《合同法重述》第325條特别規定,涉及跨國交易的讓據文件需附加公證翻譯文本。
根據現有資料分析,“讓據”并非标準漢語詞彙,可能為輸入錯誤或生造詞。以下分别解釋“讓”和“據”的常見含義,供參考:
一、“據”的釋義
讀音jù(主要用法)
讀音jū(僅用于特定詞)
二、“讓”的常見含義
建議:若您想查詢的是“禮讓有據”“證據讓步”等組合詞,或存在輸入錯誤(如“讓座”“借據”),可補充具體語境以便進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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