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記名承兌英文解釋翻譯、不記名承兌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cceptance in bank
相關詞條:
1.acceptanceinblank
分詞翻譯:
不的英語翻譯:
nay; no; non-; nope; not; without
【醫】 a-; non-; un-
記名的英語翻譯:
put down one's name; sign
承兌的英語翻譯:
accept; accept of; honor; honour; take up
【經】 acceptance; act of honour
專業解析
不記名承兌 (Bearer Acceptance) 是票據法中的一個專業術語,指票據付款人(通常為銀行或企業)在彙票(Bill of Exchange)上籤字承諾到期付款時,未特别指定收款人名稱的一種承兌方式。
其核心含義和特點如下:
-
定義與核心特征:
- 當付款人(承兌人)在彙票正面書寫“承兌”(Accepted)字樣、籤署姓名并注明承兌日期時,未在承兌欄内填寫特定的收款人名稱,即構成不記名承兌。
- 這意味着該彙票在承兌後,其付款義務的對象不再是某個特定的人,而是任何持有該彙票的合法持票人 (Bearer)。彙票因此具有了“無記名票據”或“來人票據”的性質。
- 對應的英文術語為Bearer Acceptance。這種承兌方式使得票據的流通性更強,持票人無需通過背書即可轉讓票據權利(交付即可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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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與流通性:
- 不記名承兌的彙票,其權利轉讓遵循“交付轉讓”原則。任何善意且支付了對價的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時都有權直接向承兌人請求付款。
- 承兌人必須對彙票上記載的文義負責,對任何合法持票人承擔無條件付款的責任。其效力等同于對特定收款人的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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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應用與風險:
- 不記名承兌簡化了票據的轉讓手續,提高了流通效率,常見于國際貿易或金融交易中需要快速流轉的場合。
- 然而,其風險也在于:一旦彙票丢失或被盜,拾得者或竊賊可能作為持票人要求承兌人付款。因此,實踐中,出于風險控制的考慮,銀行或企業通常更傾向于進行記名承兌 (Specific Acceptance),即明确寫明收款人名稱(如“Accepted payable to [收款人名稱] only”),限制票據的轉讓或僅對特定收款人負責。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該法是中國規範票據行為的基本法律。雖然條文中未直接使用“不記名承兌”一詞,但其核心原則體現在關于承兌、背書和持票人權利的規定中(如第38條至第44條等)。特别是第30條關于“背書轉讓”的規定,以及第31條關于“以背書轉讓的彙票,背書應當連續”的要求,間接反映了記名票據轉讓的規則。而不記名承兌形成的彙票,其轉讓則不受此背書連續規則約束(僅憑交付)。
- 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 600): 作為國際貿易結算的權威規則,UCP 600 雖主要規範信用證,但其對彙票作為單據的要求(如Article 2定義,Article 6關于信用證要求彙票時的規定)以及銀行實務,都建立在承認彙票可能為不記名票據的基礎上。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的意見和出版物也常涉及票據承兌形式。
- 權威金融與法律辭典/著作: 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對“Bearer Instrument”和“Acceptance”的解釋,以及國内外票據法專著(如王小能《票據法教程》、鄭孟狀《票據法研究》等)中關于承兌分類(一般承兌 vs. 限制承兌)的論述,均會涵蓋不記名承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這些來源提供了專業的學理解釋。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不記名承兌”這一概念,需要結合“不記名票據”和“承兌”兩個金融術語來理解。以下是關鍵信息分析:
一、“承兌”的核心定義
承兌是彙票特有的制度,指付款人(如銀行或企業)在彙票上籤章,承諾在票據到期時無條件支付票面金額的行為。其特點包括:
- 適用範圍:主要針對遠期彙票(如商業彙票、銀行彙票),尤其是需要付款人确認未來付款責任的場景。
- 法律效力:付款人承兌後成為“承兌人”,需承擔到期付款的絕對責任。
二、“不記名票據”的特性
不記名票據(如不記名本票、不記名彙票)指票面未明确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票據,持票人即為權利人,可憑票直接行使權利。特點包括:
- 流通性強:無需背書轉讓,僅憑交付即可轉移所有權。
- 無需承兌:以不記名本票為例,出票人即承擔付款責任,無需其他主體進行承兌。
三、“不記名承兌”的潛在矛盾
從現有信息看,“不記名承兌”這一表述可能存在概念混淆:
- 本票無需承兌:不記名本票的出票人直接承諾付款,無需第三方承兌。
- 彙票的承兌要求:需承兌的彙票通常是記名票據(如商業彙票),且承兌流程僅適用于遠期付款的彙票。
- 術語沖突:不記名彙票若為即期付款(見票即付),則無需承兌;若為遠期付款,理論上雖需承兌,但實際操作中不記名彙票較少采用承兌制度。
四、總結
“不記名承兌”并非标準金融術語,可能由以下兩種場景引發:
- 概念混淆:用戶可能将“不記名本票”與“承兌彙票”混用,需注意本票和彙票的本質區别。
- 特殊場景:若存在不記名遠期彙票(罕見情況),理論上需要承兌,但實務中此類票據極少。
建議在金融操作中,以票據類型(本票/彙票)和付款期限(即期/遠期)為依據,明确是否需要承兌,避免術語誤用。如需進一步法律依據,可參考《票據法》相關規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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