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接受證據英文解釋翻譯、不接受證據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esist the evidence
分詞翻譯:
不接受的英語翻譯:
【經】 non-acceptance
證據的英語翻譯: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醫】 testimony
【經】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專業解析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不接受證據”指在司法或正式程式中,裁決者拒絕采納或考慮某證據的法律效力。其核心含義及權威解析如下:
一、中文法律釋義與英文對應術語
“不接受證據” 指司法機關因證據不符合法定形式、來源不合法或與案件無關等原因,拒絕将其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其标準英文對應為:
- "Inadmissible Evidence"(不可采納的證據)
- "Evidence Not Accepted"(不被接受的證據)
該術語源于證據法原則,例如中國《刑事訴訟法》第56條明确排除非法證據(Exclusion of Illegal Evidence)。
二、適用場景與法律後果
- 排除非法證據(Exclusion of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
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法院必須強制排除(Mandatory Exclusion)。
- 證據關聯性不足(Lack of Relevance)
與案件事實無邏輯關聯的證據,可被裁定為無關證據(Irrelevant Evidence)不予采納。
- 形式瑕疵(Procedural Defects)
未經法庭質證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證據(如未公證的境外文件),可能被拒絕采納。
後果:不被接受的證據不得進入質證環節,更不能作為裁判依據(Art. 60, Criminal Procedure Law)。
三、權威來源與學術定義
- 《元照英美法詞典》 定義“inadmissible evidence”為:“因不符合證據規則而被排除的證據”。
- Black's Law Dictionary 強調其核心特征:該證據無法律效力(no legal effect)。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排除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是證據采納的前提。
說明:因未搜索到可引用的具體網頁鍊接,本文依據中國《刑事訴訟法》、主流法律詞典術語及司法解釋學理展開,術語釋義符合法律專業規範。實際應用中需結合具體法條與判例。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法律實務和搜索結果,“不接受證據”指司法機關在訴訟過程中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不予采納的情形。以下從定義、法律後果及常見原因等方面進行解釋:
一、核心定義
“不接受證據”指法院經審查後,認為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與案件無關,從而不将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需注意:
- 與“非證據”的區别:即使證據被拒絕接受,其本身仍屬于證據材料(如所述),隻是因程式或内容問題失去證明效力。
- 法律依據:主要涉及《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對證據形式的規定,以及第七十三條對證據原件的要求。
二、常見拒絕情形
-
形式不合法
- 未提交原件(如合同糾紛中僅有複印件且無正當理由);
- 證據類型不符合法定要求(如法律規定需書面合同卻僅提供口頭錄音)。
-
程式性問題
- 超過舉證期限且無正當理由(如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
- 證據來源非法(如通過竊聽手段獲取的錄音)。
-
内容瑕疵
- 缺乏關聯性(如合同糾紛中提交對方私人消費記錄);
- 真實性存疑(如電子數據未經過公證或鑒定)。
三、法律後果
- 對訴訟的影響:未被接受的證據不能作為裁判依據,可能導緻主張無法被支持。
- 特殊責任:若故意拒絕提供關鍵證據(如包庇犯罪),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包庇罪。
四、應對建議
當事人應确保證據滿足“三性”(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并在舉證期限内提交。若遇證據被拒,可申請複議或補充說明理由。涉及刑事案件的知情者拒絕提供證據,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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