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quisition of property
acquire; fetch; gain; obtain; procure; take out; taking; trover
【經】 acquisition; procuration
belongings; estate; means; possession; property; riches; wealth; worth
【醫】 property
【經】 assets; belongings; chose; estate; money; moneys; property
worldly goods
"取得財産"作為法律術語,指通過合法途徑獲得對動産或不動産的排他性支配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財産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該概念對應的英文法律表述為"acquisition of property",在Black's Law Dictionary第八版中被定義為"通過購買、繼承、贈與或其他合法方式獲得財産權益的行為"。
從權利實現路徑分析,財産取得包含三種法定形式:原始取得(如拾得遺失物)、繼受取得(如房屋買賣)和混合取得(如企業合并)。《物權法》司法解釋第十五條特别指出,不動産登記簿記載與實際權利狀态不一緻時,應以登記簿作為財産取得的法定憑證。
在英美法系中,財産取得需符合"bona fide purchaser"原則,即善意購買人需在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對價的情況下完成交易,該原則被收錄在West's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Law第二卷。比較法視野下,大陸法系更強調物權法定原則,而普通法系則注重通過判例确立財産權轉移規則。
根據相關法律解釋,"取得財産"指通過合法途徑獲得財産所有權的過程或結果,其核心在于財産權利的合法轉移或确立。以下是具體分類和解釋:
原始取得
繼受取得
我國《民法典》明确規定,禁止通過隱藏、轉移等非法手段侵害他人財産權益,違者需承擔少分或不分財産的法律後果。合法取得的財産包括收入、房屋、儲蓄等九大類。
注:完整法律條文建議參考《民法典》物權編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