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qualify for the vote
acquire; fetch; gain; obtain; procure; take out; taking; trover
【經】 acquisition; procuration
suffrage; the right to vote; vote
【法】 elective franchise; jus suffragii; right of choice; right to vote
suffrage; suffragium; voting right
取得選舉權指公民依法獲得參與國家或地方政治機構代表選舉的資格,是公民政治權利的核心體現。在漢英詞典中,該詞條通常對應"acquire the right to vote" 或"obtain suffrage/franchise",強調從無到有的權利獲取過程。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素:
公民需滿足法定條件(如國籍、年齡、行為能力)方可取得選舉權。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職業等,均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除外。這一權利的确立以國家根本法為基石,體現權利來源的權威性。
"取得"隱含權利需通過法定程式實現。例如選民登記是行使選舉權的前提,公民需主動或經登記機關審核納入選民名冊。參考《中國選舉制度》(全國人大官網)的說明,未完成登記程式的公民無法實際參與投票,凸顯程式正義對權利實現的關鍵作用。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将選舉權定義為"普遍而平等"的權利,要求締約國通過立法保障公民不受歧視地取得該權利。英文術語"universal suffrage" 即強調選舉權取得的廣泛性與平等性,與中文釋義形成互文。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四章(中國人大網)
-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UN Human Rights Office)
根據中國法律及相關解釋,“取得選舉權”指公民依法獲得參與選舉國家代表機關代表和特定公職人員的資格。以下是詳細說明:
公民需同時滿足以下三點才能取得選舉權:
中國國籍
隻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享有此項政治權利()。
年滿18周歲
以公民出生證明或戶籍登記的出生日期為準,達到法定年齡即自動獲得資格()。
未被剝奪政治權利
僅限未被法院依法判決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被剝奪者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罪犯、嚴重刑事罪犯等()。
普遍性
除國籍、年齡和法定限制外,不設民族、宗教、財産等附加限制()。
平等性
每位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僅有一票,且每票效力相同()。
選舉權覆蓋兩類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明确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别、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産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如需了解被選舉權或具體選舉程式,可進一步查閱《選舉法》或咨詢當地選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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