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equity receiver
rights and interests
【經】 equities; equity
【經】 conductor; custodian; overseer
權益管理人(Equity Manager/Fiduciary)是法律與金融領域的專業術語,指依法獲得授權、代表他人管理資産或行使權益的專業機構或個人。其核心職責包括資産保值增值、決策執行及受益人利益維護。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分維度解析:
指在信托、基金或破産清算中,受托管理他人財産權益并承擔信義義務(Fiduciary Duty)的主體。需遵循《信托法》第25條「為受益人最大利益處理事務」的原則 。
領域 | 具體職能 | 法律依據 |
---|---|---|
資産管理 | 執行投資決策、風險控制(如對沖基金權益管理人需遵守SEC 17 CFR §275.206(4)-7) |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19條 |
破産清算 | 代表債權人分配破産財産(《企業破産法》第25條) |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73號 |
信托計劃 | 履行受托人義務,包括信息披露(銀保監會《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34條) | 中國信托業協會白皮書 |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釋義明确權益管理人需「以受益人利益為唯一決策标準」。
美國證監會(SEC)将Fiduciary Duty細分為Loyalty(忠誠義務)與Care(審慎義務)。
牛津法律詞典強調其「禁止利益沖突交易」的底線要求(Prohibition of Self-Dealing)。
中文「權益」涵蓋股權(Equity)與法定權利(Rights),而英文語境中:
需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進行場景化選用 。
數據來源
中國人大網《信托法》釋義庫 http://www.npc.gov.cn/npc/c2380/200112/7a19d5b4d5c24b8a9b37d5d5d5e5e5e5.shtml
SEC Investor Bulletin: Fiduciary Duty https://www.sec.gov/investor/alerts/fiduciary-duty.pdf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 http://www.court.gov.cn/shenpan-gengduo-77.html
中國信托業協會《信托術語标準化手冊》 http://www.xtxh.net/upload/file/20220301/1646127864099098.pdf
《元照英美法詞典》電子版(北大法寶) https://www.pkulaw.com/lawfirmarticles/1785.html
“權益管理人”通常指負責管理權益類資産(如股票、股權等)的專業人士或機構,常見于基金、資産管理公司等領域。以下是詳細解釋及職責要點:
如果需要更具體的職業發展路徑或行業案例,可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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