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s representationis omnimodae
全權代表權(Plenipotentiary Power)指國家或組織授予特定代表在國際談判、締約或處理重大事務時,行使完全決策與籤署協議的法定權限。該代表(稱為“全權代表”)無需再請示授權主體,可直接以主體名義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以下是具體解析:
完全授權性
全權代表權意味着代表獲得主權實體(如國家元首、政府)的最高級别授權,可在特定事務中獨立行使主權權力。例如籤署條約時,全權代表籤署即視為國家行為,無需後續批準(除非條約本身規定需批準生效)。
英文對應術語: "Plenipotentiary" 源于拉丁語 plenus(完全)和 potens(權力),直譯為“擁有全權者”。
權限範圍限定性
授權通常通過全權證書(Full Powers) 明确限定事務範圍(如某專項談判),超出範圍的行為無效。《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7條規定,全權證書是代表締約權的法定證明文件。
外交與條約締結
國家元首、外交部長或持全權證書的特派代表,可代表國家籤署條約。例如《聯合國憲章》第43條的軍事協定談判,需由全權代表執行。
漢英詞典釋義: 《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plenipotentiary”為“被授予絕對權力處理特定事務的外交代表”。
國際組織授權
如歐盟授予談判代表全權處理貿易協定(《裡斯本條約》第218條),其籤署對成員國具約束力。
權威參考來源:
關于“全權代表權”的詳細解釋如下:
全權代表權指被授權者在特定事務或領域中,擁有代表委托方行使全部權力的法定資格。其核心特征包括:
法律依據
典型場景
對比項 | 全權代表權 | 普通授權 |
---|---|---|
權力範圍 | 覆蓋事務全流程,可獨立決策 | 通常限于特定步驟,需委托方确認 |
法律效力 | 需正式證書或文件,國際認可度高 | 可通過口頭或簡單書面形式 |
終止條件 | 任務完成後自動失效(如外交談判結束) | 可能需委托方明确撤銷 |
如需更全面的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外交公約或企業授權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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