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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代表權英文解釋翻譯、全權代表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jus representationis omnimodae

分詞翻譯:

全權的英語翻譯:

【經】 full authority

代表權的英語翻譯:

【經】 proxy; represention rights

專業解析

全權代表權(Plenipotentiary Power)指國家或組織授予特定代表在國際談判、締約或處理重大事務時,行使完全決策與籤署協議的法定權限。該代表(稱為“全權代表”)無需再請示授權主體,可直接以主體名義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以下是具體解析:

一、法律定義與核心特征

  1. 完全授權性

    全權代表權意味着代表獲得主權實體(如國家元首、政府)的最高級别授權,可在特定事務中獨立行使主權權力。例如籤署條約時,全權代表籤署即視為國家行為,無需後續批準(除非條約本身規定需批準生效)。

    英文對應術語: "Plenipotentiary" 源于拉丁語 plenus(完全)和 potens(權力),直譯為“擁有全權者”。

  2. 權限範圍限定性

    授權通常通過全權證書(Full Powers) 明确限定事務範圍(如某專項談判),超出範圍的行為無效。《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7條規定,全權證書是代表締約權的法定證明文件。

二、應用場景與權威依據

  1. 外交與條約締結

    國家元首、外交部長或持全權證書的特派代表,可代表國家籤署條約。例如《聯合國憲章》第43條的軍事協定談判,需由全權代表執行。

    漢英詞典釋義: 《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plenipotentiary”為“被授予絕對權力處理特定事務的外交代表”。

  2. 國際組織授權

    如歐盟授予談判代表全權處理貿易協定(《裡斯本條約》第218條),其籤署對成員國具約束力。

三、法律效力與限制


權威參考來源:

  1.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1969)英文原文:聯合國條約庫 UN Treaty Collection
  2. 《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3. 《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官網 UN Charter
  4. 《歐盟運行條約》(《裡斯本條約》):歐盟官方公報 EUR-Lex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全權代表權”的詳細解釋如下:


定義與核心特征

全權代表權指被授權者在特定事務或領域中,擁有代表委托方行使全部權力的法定資格。其核心特征包括:

  1. 權力完整性:可獨立決策、籤署協議及處理相關事務,無需再請示委托方。
  2. 法律約束力:通常需通過全權證書(如國家元首籤署的外交文件)或書面授權書明确權力範圍。
  3. 責任歸屬:行動後果由委托方承擔,但代表需在授權範圍内行事。

法律基礎與使用場景

  1. 法律依據

    • 外交領域:如大使、特使等常駐或臨時全權代表,需持有全權證書參與國際談判或締結條約。
    • 商務領域:企業授權代表籤署合同或處理重大項目,需通過董事會決議等文件明确權限。
  2. 典型場景

    • 國際談判:國家元首委派全權代表參與多邊會議(如聯合國氣候峰會)。
    • 公司代理:CEO授權法務總監全權處理并購案,包括籤署協議和資金調配。

與普通授權的區别

對比項 全權代表權 普通授權
權力範圍 覆蓋事務全流程,可獨立決策 通常限于特定步驟,需委托方确認
法律效力 需正式證書或文件,國際認可度高 可通過口頭或簡單書面形式
終止條件 任務完成後自動失效(如外交談判結束) 可能需委托方明确撤銷

注意事項

如需更全面的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外交公約或企業授權管理規範。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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