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iversal suffrage
complete; entirely; full; whole
【醫】 pan-; pant-; panto-
civilian; folk; the people
suffrage
【法】 political right; suffrage
全民參政權(英文:Civil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Rights)指全體公民依法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治理的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監督權、表達權等。其核心是保障公民在國家決策中的平等地位與話語權,體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明确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第三十四條賦予公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三十五條保障言論、出版、集會等自由,構成參政權的法律基石。
“全民參政權”不同于西方語境下的“普選權”(Universal Suffrage),其内涵更廣泛:
注:本文依據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及官方文獻釋義,所述權利均在法律框架内行使。
全民參政權是指全體公民依法參與國家政治活動、管理公共事務的權利總和,其核心在于實現人民主權原則。以下從多個維度進行解析:
概念與法律依據
根據憲法規定,全民參政權是公民通過選舉、監督、表達意見等方式參與國家治理的法定權利。我國《憲法》第34條明确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35條保障言論、出版等表達自由,第41條賦予公民對國家機關的監督權。
具體權利形态
包括四大核心民權:
實踐意義
參政權将民主從抽象概念轉化為具體行動,既是防止權力濫用的制度設計(如通過監督權制約政府行為),也是公民維護自身權益的基礎保障。例如,刑法第54條将剝奪政治權利作為刑事處罰措施,反向印證了參政權的法定地位。
發展特點
現代參政權呈現雙重屬性:既包含直接民主形式(如聽證會、網絡問政),也包含代議制框架下的間接參與。隨着法治進程推進,我國通過《選舉法》修訂、基層民主建設等途徑不斷拓展參政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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