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otal fulfilment
entirety; full; the all and the one; whole
【醫】 hol-; holo-; pan-; pant-; panto-
【經】 aon; full-lot; in all; in total
lift; pay off; tender
【經】 discharge; liquidate; tender; work off
"全部清償"是法律和金融領域的專業術語,對應英文"full settlement",指債務人已完成全部債務義務的履行狀态。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該術語特指債務本金、利息及附屬費用的完整償付,其法律效力将導緻原債權債務關系消滅。
構成要件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法律效果表現為:
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部分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68條明确指出,全部清償的舉證責任由債務人承擔,需提供債權人籤章的清償證明或銀行轉賬憑證。該術語與"部分清償(partial settlement)"構成法律上的對立概念,二者在違約責任承擔方面存在本質區别。
“全部清償”是法律和金融領域的重要術語,指債務人完全履行債務義務,使債權債務關系徹底終止。以下是詳細解釋:
全部清償是指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全部還清債務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的行為。根據,這屬于《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的債權債務終止情形之一,即“債務已經履行”時,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結束。
若擔保合同約定“保證至債務全部清償後終止”,但未明确保證期間,則視為保證期間約定不明。根據和,此時保證人需在主債務訴訟時效内持續承擔責任,債權人可多次主張權利,直至主債務時效完成。
如需進一步了解擔保責任期限或破産清償規則,可參考《企業破産法》及《民法典》合同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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