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arrying out of a contract
契約履行(Contract Performance)是合同法中的核心概念,指合同雙方按照約定條款全面、適當地完成各自義務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0條,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等義務。該過程包含三個法律要素:
履行主體
義務人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若涉及第三方代履行,需符合《民法典》第522條規定的利他合同情形。
履行标的
包括交付約定財物(如房屋過戶)、完成特定工作(工程驗收)或提供持續服務(技術維護),其質量标準參照《合同法》第62條補充條款。
履行期限
英美法系稱為"time of essence",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3條,延遲履行可能構成根本違約。
Black's Law Dictionary特别指出,實質性履行(Substantial Performance)原則允許非重大違約方在補救後仍可主張合同權利,該理論源自英國法院1877年Boone v. Eyre判例。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數據顯示,完善契約履行機制能使商業糾紛解決效率提升40%以上。
契約履行,即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全面、適當地完成合同義務,并實現對方權利的行為。以下從不同維度進行詳細解釋:
行為與結果的雙重屬性
契約履行既包含動态的執行過程(如交付貨物、支付款項等行為),也要求達到債權實現的結果。例如,賣方不僅需按時發貨(行為),還需确保貨物質量符合約定(結果)。
全面性與適當性
履行需覆蓋合同全部義務,包括主要義務(如付款)和附隨義務(如通知、保密等)。若僅部分完成,則構成“部分履行”,可能引發違約責任。
誠實信用原則
要求雙方在履行中秉持善意,例如提前告知可能影響合同的情況(如延遲交貨)。
約定優先與補充規則
若一方未履行或瑕疵履行,對方可行使抗辯權(如同時履行抗辯權)或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例如,買方未付款時,賣方有權拒絕交貨。
“契約”是“合同”的同義詞,多見于傳統表述,兩者法律内涵一緻。現代法律多使用“合同”一詞,但實務中常混用。
提示:以上内容綜合了法律定義、實務規則及典型案例,如需具體條款或完整司法解釋,可參考《民法典》合同編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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