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issoria lex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fine; forfeit; amerce; penalty
【經】 fine
fundamental; principle; tenet
【醫】 principle
【經】 general principles; principle
漢英術語對照:
注:法律術語中,“契約罰款”通常譯為Liquidated Damages,區别于行政處罰的“罰款”(Fine/Penalty),特指當事人預先約定的違約賠償金。
補償性而非懲罰性(Compensatory, Not Punitive)
契約罰款需合理預估違約可能造成的實際損失,旨在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而非懲罰違約方。若約定金額遠高于實際損失,可能被認定為無效罰金(Penalty Clause)。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現《民法典》第585條)規定違約金應以“補償損失”為主。
合理性原則(Reasonableness)
約定金額需符合交易性質、行業慣例及可預見損失範圍。例如,建築工程合同中,違約金通常參考工期延誤導緻的租金損失、管理費用等計算。
參考:國際商會《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7.4.13條強調違約金應“與可證明的損害相稱”。
協商一緻(Mutual Agreement)
條款需經雙方自願協商,不得顯失公平。格式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若排除一方主要權利,可能被撤銷。
案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53號(福州合同糾紛案)明确格式條款需遵循公平原則。
司法酌減權(Judicial Discretion to Reduce)
若違約金過高(如超過實際損失的30%),法院可依違約方請求予以調減,避免實質不公。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第585條:違約金調整規則(全國人大官網)
“Liquidated Damages”詞條:定義為“預先約定的損害賠償金”(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
第7.4.13條:違約金的功能與限制(UNIDROIT官網)
注:本文依據中國《民法典》、國際商事規則及權威判例綜合闡釋,術語定義參考專業法律詞典。
關于“契約罰款的原則”,主要涉及合同雙方對違約責任的約定,需遵循以下法律框架:
懲罰性違約金(如提及的“除支付違約金外另行賠償損失”)在實踐中需謹慎約定,法院可能根據《民法典》第585條對過高違約金進行調整。
“罰款”在行政法領域屬于行政處罰(如所述),而契約罰款本質是民事違約金,二者法律性質不同,不可混淆。
建議具體約定時咨詢法律專業人士,确保條款有效且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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