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成立要素英文解釋翻譯、契約成立要素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essence of the contract
分詞翻譯:
契約的英語翻譯: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成立的英語翻譯:
be tenable; come into existence; establish; found; set up
要素的英語翻譯:
element; essential; basic; key element
【醫】 element; essence; essentia; factor; principle
【經】 factor
專業解析
契約成立要素(Essential Elements of a Contract)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一個有效且可強制執行的合同所必須具備的基本要件。在英美法系(Common Law)中,這些要素被普遍認可為合同成立的基礎。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詳細解釋其含義及核心要素:
一、要約與承諾(Offer and Acceptance)
- 要約(Offer):一方當事人(要約人,Offeror)向另一方(受要約人,Offeree)作出的、表明願意在特定條件下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必須内容具體确定,且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受約束的意思。
- 承諾(Acceptance):受要約人完全同意要約内容的意思表示。承諾必須與要約内容一緻(鏡像規則,Mirror Image Rule),且在要約有效期内作出。
- 漢英對照:
- 要約 → Offer
- 承諾 → Acceptance
二、對價(Consideration)
- 定義:合同各方為換取對方的承諾或行為而提供的法律上具有價值的利益、權利或容忍(如支付金錢、提供服務、放棄權利等)。對價是英美合同法中合同可強制執行的核心要素,體現“互惠性”(Bargained-for Exchange)。
- 漢英對照:
三、締約能力(Capacity)
- 定義: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律認可的籤訂合同的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障礙者)籤訂的合同可能無效或可撤銷。
- 漢英對照:
- 締約能力 → Capacity to Contract
四、真實意思表示(Genuine Consent)
- 定義: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不存在欺詐(Fraud)、脅迫(Duress)、錯誤(Mistake)或不當影響(Undue Influence)等導緻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形。
- 漢英對照:
五、合法目的(Legality)
- 定義: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Public Policy)。例如,涉及非法交易(如販毒)的合同無效。
- 漢英對照:
- 合法目的 → Legality of Purpose
權威來源參考
-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對“Offer”“Acceptance”“Consideration”等術語的經典法律釋義。
鍊接:Black's Law Dictionary
- 《合同法重述(第二版)》(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美國法學會(ALI)發布的權威合同法原則彙編,系統闡述契約成立要素。
鍊接: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Farnsworth《合同法》(Farnsworth on Contracts)
經典教科書,詳細分析對價、要約承諾等要素的判例與理論。
鍊接:Farnsworth on Contracts
契約成立的五大要素(要約與承諾、對價、締約能力、真實意思表示、合法目的)構成英美法系合同效力的基石,缺一不可。理解其漢英對照及法律内涵,對跨境交易與法律實務至關重要。
網絡擴展解釋
契約成立要素是指合同具備法律效力的基本條件,需綜合以下核心要點:
一、訂約主體合法
- 當事人資格:雙方或多方需具備民事行為能力,能獨立實施法律行為。
- 代理關系:訂約主體可以是合同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但最終權利義務由合同主體承擔。
二、意思表示真實且一緻
- 合意達成:雙方需對合同主要内容(如标的、價款等)協商一緻,體現“要約”與“承諾”的完整過程。
- 形式要求:書面合同需雙方籤字、蓋章或按指印才成立;若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合同同樣成立。
三、内容合法
合同條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否則可能無效。
四、特殊形式要求
部分合同需完成特定程式(如批準、登記)才生效,但未完成不影響合同中報批義務條款的效力。
法律依據: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書面合同自簽名/蓋章時成立。
-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提示:契約成立與生效不同,成立是事實判斷,生效需滿足合法性等價值判斷。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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