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scriminatory law
discriminate against; play it low upon
【醫】 discrimination
law; statute; doom; legislation
【醫】 law
歧視性法律(Discriminatory Law)的漢英法律術語解析
歧視性法律指基于種族、性别、宗教、國籍等特定身份特征,對個體或群體實施不公正區别對待的立法或法規。其核心特征包括:
法律明文規定差異化待遇(例如限制某性别繼承權)。
表面中立的條款實際導緻特定群體受損(如某崗位身高要求間接排除女性)。
涵蓋就業、教育、住房、司法等領域,例如種族隔離時期的《種族登記法》。
根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1條,歧視性法律指“基于種族等理由損害人權平等承認的法律條款”。國際法院判例(如“南非繼續留駐納米比亞案”)明确認定此類法律無效。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布萊克法律詞典》
注:本文核心定義與法律框架源自聯合國人權機制及權威法律辭典,符合法律術語的規範性與國際共識。
“歧視性法律”指在法律條款或實施過程中,基于不合理的分類标準(如種族、性别、宗教等),對特定群體造成不平等對待或權利損害的法律規範。以下是詳細解釋:
國際公約界定
根據《1958年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歧視包括基于種族、膚色、性别、宗教、政治見解等因素的區别對待,其效果是損害就業或職業機會的平等。但公約也明确,若區别對待是特定職業的内在需求(如性别對演員選角的影響),則不視為歧視。
中國法律框架
常見類型
法律後果
根據《就業促進法》第62條,受歧視者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若涉及公權力制定的歧視性法規,還可能觸發違憲審查程式。
若區别對待符合職業内在需求(如消防員體能标準)、公共利益(特殊崗位政審)或合理補償(殘疾人就業保障),則不被認定為歧視性法律。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訴訟流程,可進一步查閱《消除就業歧視公約》及中國《勞動法》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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