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權英文解釋翻譯、親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醫】 paternity
分詞翻譯:
親的英語翻譯:
benignity; for oneself; parent; relative
權的英語翻譯: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專業解析
親權(Parental Rights/Parental Authority)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解析
一、法律定義與核心概念
親權(Parental Rights)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對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財産方面依法享有的監護、管教及保護的權利與義務。其核心包含:
- 人身照護權:子女的撫養、教育(如住所指定、懲戒權)、醫療決定權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6-29條。
- 財産管理權:代理子女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管理其財産(但不得損害子女利益)(《民法典》第35條。
- 義務性本質:親權不得濫用或放棄,需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
二、中英文術語對比與法系差異
- 中文“親權”:大陸法系概念(如中國、德國),強調權利義務統一性。
- 英文對應詞:
- Parental Responsibility(英美法系):英國《1989年兒童法》(Children Act 1989)定義為“父母對子女的所有權利、職責、權力及責任”,側重責任導向(英國政府立法文件。
- Parental Authority(大陸法系):如《法國民法典》第371-2條,明确父母對子女的權威與保護職責(法國法律數據庫。
三、權利限制與終止情形
- 法定限制:父母虐待、遺棄子女或濫用親權時,法院可撤銷其權利(《民法典》第36條。
- 自然終止:子女成年或取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結婚)。
- 國際公約約束:親權行使不得違反《兒童權利公約》規定的兒童生存權、發展權等(聯合國人權事務文件。
四、現代法律的發展趨勢
- 共同親權原則:離婚後父母雙方持續履行親權義務(中國《民法典》第1084條,美國《統一兒童監護執行法》。
- 兒童參與權:子女可在與其年齡相符的事項中表達意見(《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
權威參考來源
- 中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
- 國際公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UNICEF官方文本)
- 英國法律:英國《1989年兒童法》(UK Government Legislation)
- 法國法律:《法國民法典》(Légifrance法律數據庫)
- 美國法律:《統一兒童監護執行法》(Uniform Law Commission)
網絡擴展解釋
親權是法律中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財産方面行使的管教與保護權利及義務,屬于身份權的一種。以下是綜合解釋:
一、定義與性質
親權指父母基于身份對未成年子女進行人身教養、財産管理及保護的法定權利與義務統一體。其核心在于以子女利益為出發點,強調父母的責任與權利并存。例如,父母需為子女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同時管理子女財産防止損失。
二、曆史淵源
親權制度源自羅馬法的家父權(以家長權威為核心)和日耳曼法的保護權(以子女利益為中心)。現代親權更偏向日耳曼法理念,弱化專制性,強化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三、主要内容
-
人身權利
- 養育教化權:包括身心培育、品德教育及精神純正保護(如防止接觸不良信息)。
- 獎懲權:對子女進步予以獎勵,對不良行為適度懲戒(禁止體罰或虐待)。
- 姓名設定權:決定子女姓名,代理民事行為等。
-
財産權利
- 管理權:保管子女財産,避免流失或損害。
- 使用收益權:合理利用財産收益供養子女。
- 有限處分權:僅在為子女利益時可處置財産。
四、主要特點
- 專屬性:僅父母可行使,不可轉讓或委托他人。
- 義務性:既是權利也是法定義務,需以子女利益為先。
- 法定性:内容由法律規定,子女成年後親權自動終止。
五、中國現狀
我國現行法律未明确采用“親權”概念,相關内容分散于《民法典》監護制度中,但有學者呼籲建立獨立親權制度以細化父母責任。
如需進一步了解親權的法律實踐或争議案例,可參考來源網頁的完整内容。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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