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英文解釋翻譯、侵權責任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liability for tort
分詞翻譯:
侵的英語翻譯:
approaching; intrude into; invade
權的英語翻譯: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責任的英語翻譯:
duty; responsibility; liability; burden; obligation
【醫】 responsibility
【經】 liability; responsibility
專業解析
侵權責任(Tort Liability)是民事法律體系中的核心概念,指因行為人違反法定義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依法應承擔的損害賠償或停止侵害等法律後果。以下從漢英法律術語對照及法學理論角度展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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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義與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侵權責任構成需滿足四要素:違法行為(Unlawful Act)、損害事實(Actual Damage)、因果關系(Causation)和主觀過錯(Fault)。美國《侵權法重述(第三版)》第6條進一步明确"Negligence"(過失)作為過錯的主要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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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類型劃分
- 過錯責任(Fault Liability):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需證明行為人存在故意或過失,如《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的普通侵權
- 無過錯責任(No-fault Liability):特定領域(如産品缺陷、高危作業)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參照《民法典》第1202條
- 公平責任(Equitable Liability):當事人均無過錯時,法院可基于公平原則裁量,見《民法典》第11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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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範圍
包括財産損失(Property Damage)、人身損害(Personal Injury)及精神損害賠償(Moral Damages)。美國法學會《侵權法重述》第903條對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s)有專門規定,中國《民法典》第1183條則限定精神損害賠償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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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事由
英美法系承認的"Contributory Negligence"(共同過失)與大陸法系"與有過失"制度形成對比,《民法典》第1173條規定可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抗辯規則。國際比較法研究可參考《比較侵權法》專著。
注:引用來源基于現行有效法律文本及權威法學著作,具體條款内容可通過全國人大官網(npc.gov.cn)或Westlaw法律數據庫查詢驗證。
網絡擴展解釋
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以下是其核心内容的綜合解釋:
一、定義與特征
侵權責任是行為人因過錯或法律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時需承擔的民事責任。其特點包括:
- 義務基礎:源于違反法定義務(如人身權、財産權保護義務),與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義務)不同。
- 行為關聯性:以侵權行為為前提,無侵權行為則無責任。
- 責任形式多樣:包括財産賠償(如賠償損失)和非財産責任(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二、構成要件
- 加害行為
包括積極作為(如打人)或消極不作為(如未設置安全警示),需直接導緻損害。
- 損害事實
表現為財産損失、人身傷害或精神損害等實際不利後果。
- 因果關系
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需存在直接因果聯繫。
- 主觀過錯
包括故意(明知後果仍實施)或過失(未盡合理注意義務),但特殊侵權可能適用無過錯責任。
三、歸責原則
- 過錯責任:一般侵權行為需證明行為人有過錯(如普通人身傷害)。
- 過錯推定:法律直接推定行為人有過錯,需其自證無過錯(如高空墜物)。
- 無過錯責任:不論過錯,行為與損害相關即擔責(如産品缺陷緻害)。
四、承擔方式
依據《民法典》第1165、1167條,主要包括:
- 財産性責任:賠償損失、返還財産、恢複原狀;
- 非財産性責任:停止侵害、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
五、法律依據
主要規定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1165條:過錯責任原則及過錯推定。
- 第1167條:對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責任形式。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特殊侵權類型,可參考《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或權威法律解讀。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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