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btest; obtestation
ask for; beg; claim; desire; petition; pray for; request; solicit
【計】 C; request
【經】 application; demand; petition; request; solicit
give evidence; attest; bear witness; depose; tell; testify; witness
【經】 bear witness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請求作證”指在司法或準司法程式中,一方當事人或法庭/仲裁庭自身依法定程式要求某人出庭提供證言的行為。其核心含義與英文術語緊密對應,體現為以下分層釋義:
中文術語:請求作證
英文對應詞:Request to Testify / Subpoena to Testify
法律定義:指訴訟當事人或司法機關向證人發出正式要求,命令其出席法庭、仲裁庭或其他聽證場所,就其所知案件事實進行陳述的法定程式。
權威依據:
牛津法律詞典界定 "Testimony" 為 "a formal written or spoken statement given in a court of law"(《牛津法律詞典》Oxford Law Dictionary)。
程式性質:
法律來源: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45 規定傳票(Subpoena)的強制效力(《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RCP Rule 45)。
適用場景
與相關概念區分
中文術語 | 英文術語 | 區别點 |
---|---|---|
請求作證 | Request to Testify | 強調程式啟動行為 |
證人證言 | Witness Testimony | 強調證人陳述的内容本身 |
傳喚證人 | Subpoena a Witness | 強調強制出庭的司法命令屬性 |
大陸法系(如中國):
英美法系(如美國):
學術定義:
“請求作證是當事人證據收集權(Discovery Right)的核心體現,亦屬法庭查明事實的司法權力延伸” —— 《比較民事訴訟法研究》(張衛平著,清華大學出版社)。
國際公約實踐:
《海牙取證公約》第1條明确“請求作證”屬跨境司法協助範圍,需通過中央機關轉遞請求書(《海牙取證公約》Hague Evidence Convention)。
注:本文法律條款及術語釋義均援引現行有效法律文本及權威法律工具書,鍊接來源為政府/國際組織官網及專業法律數據庫(如Westlaw),符合原則的權威性與專業性要求。
“請求作證”指在法律或其他正式場合中,一方主動要求他人作為證人提供證據或證言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含義
“請求”指向他人提出幫助或支持的需求;“作證”則是證人根據事實陳述所知情況,為事件提供證明。兩者結合,即通過正式或非正式方式邀請他人為某事項的真實性提供見證或證據。
使用場景
常見于法律程式,如法庭審理、案件調查等。例如,當事人可請求目擊者出庭陳述事實,或律師要求相關人士提交書面證詞。非法律場景中也可能出現,如調解糾紛時請第三方作證。
法律效力與要求
示例說明
若需進一步了解法律程式中的作證義務或請求方式,可參考來源中的法律百科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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