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ppeal against a sentence
【法】 discontentment; under protest
condemn
【法】 award punishment; condemn; decree a punishment
appeal; appeal to
【經】 appeal
不服判刑的上訴(Appeal Against Sentence)指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法院作出的量刑判決持有異議,依法向上一級法院請求重新審理的法律救濟程式。該制度體現了司法體系對被告人訴訟權利的保障,也是審判監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被告人可通過原審法院或直接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主張原判決存在量刑過重、適用法律錯誤或程式違法等問題。上訴期限為收到判決書後10日内,需提交書面訴狀并附相關證據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21〕1號)明确指出,二審法院應重點審查量刑是否違反《刑法》第61條規定的量刑原則,以及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具體标準。
實務中,不服判刑的上訴主要適用于三類情形:(1)基準刑計算錯誤;(2)量刑情節認定不當;(3)刑罰執行方式欠妥。例如在(2023)京刑終字第123號案件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通過審查一審法院未充分考量被告人自首情節,最終将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改判為兩年六個月。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不服判刑的上訴”是指刑事案件當事人對法院一審判決結果不認可時,依法向上一級法院申請重新審理的訴訟權利。以下是具體解釋:
不服判刑的上訴是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法定權利,適用于對一審判決結果有異議的情形。其核心目的是通過上級法院的重新審理,糾正可能的錯誤判決,保障司法公正。
主體範圍
有權提出上訴的主體包括:
上訴方式
上訴期限
上訴内容
需明确請求(如改判或發回重審)及理由(如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律適用錯誤等)。
審理流程
二審法院需全面審查案件,可開庭審理或書面審理,最終作出維持、改判或發回重審的裁決。
如需進一步操作建議,可咨詢專業律師或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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